新乡市万通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武商初字第481-4号
判决日期:2020-04-02
法院: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乡市万通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其单位负责人因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短时间内不能对勘验情况发表意见,为不影响审限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阚东广
人民陪审员郭保军
人民陪审员王淑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晓婷
判决日期
20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