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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真爱时尚家居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188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其明
联系方式:0579-89116008
注册时间:2003-09-26
公司地址: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华丰东路999号
简介:
家居用品、毛毯、地垫、地毯、床上用品加工、销售(除危险品及有污染的工艺);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无需前置审批的货物与技术进出口。(凡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凭相关许可证经营,浙江省后置审批目录详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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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保凤与郑明华、浙江真爱时尚家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703民初5873号         判决日期:2020-04-02         法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保凤诉被告郑明华、浙江真爱时尚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爱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坚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保凤的法定代理人杨承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军浩,被告郑明华、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真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8年11月13日,郑明华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沿杭金线由东向西行驶,18时20分许,车辆行驶至杭金线148KM+800M金华市金东区地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方保凤发生碰撞,造成方保凤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郑明华驾车在行驶过程中疏忽大意,对道路前方通行情况估计不足,发现情况过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未做到谨慎驾驶、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方保凤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未按规定从人行横道通过,未确保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受害人概况:方保凤受伤后被送往金华市广福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共计126天。 四、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浙G×××××号小型客车系真爱公司所有,郑明华系公司员工,履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该车在人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五、鉴定结论: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精神、智力伤残等级及与本案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所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鉴定意见书一份,评定原告1、精神状态: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智能损害(中度);器质性××症状。2、伤残等级评定:五级伤残。伤病关系评定:2018年11月13日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在目前精神伤残因果关系中起到主要作用。原告预付鉴定费4740元。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金华(正路)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该所于2019年12月5日出具鉴定意见书,依法评定为一处四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误工时间评定为受伤之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伤后住院期间共计126日建议安排专人陪护,出院后长期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营养时间评定为120日。原告预付鉴定费2600元。 六、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证据: 1、判令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177937.26元,由被告郑明华和被告真爱公司承担,被告人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被告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企业信息一份、保单二份,原告户口本一本;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中心医院出院记录二张、中心医院门诊病历一本、费用清单三页、医药费发票六张;浙江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出院记录二页、费用清单七页、医药费发票七张;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出院记录七页、陪护证明二张、医疗费发票二张、费用清单十一页;广福医院费用清单一张、医疗费发票十六张;杭州环龙贸易公司发票三张、发票清单二张、购物小票十一张;杭州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解放路二店发票一张;住宿费发票三张;交通费发票六页。 被告郑明华答辩称,事故发生后,真爱公司垫付5万元,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我方车损4819.11元,按责任比例原告应当承担30%即1446元。原告在医院抢救时,双方申请了由道路救助基金垫付医药费,原告称没有申请成功,如果存在垫付,在赔偿后应当由原告将款项归还道路救助基金。被告郑明华未提交证据。 七、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 被告人保公司答辩称:本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以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在驾驶证、行驶证有效的前提下,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按照法律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事故发生后,我司垫付1万元。对于原告诉请当中的医疗费,经保险公司核算后,应当剔除无门诊病历376.7元及购买护理用品费用2033.5元,金额为327057.51元。医药费应当扣除非医保费用,我方核算的非医保费用是71691.58元。医药费中护理器械费用没有医嘱,应当予以扣除。原告在重症监护室中的16天,伙食费、营养费以及护理费应当剔除。营养费应当以6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原告在定残时已经满66周岁,伤残赔偿金的赔偿年限应为14年。对伤残等级保险公司没有异议。其中的五级伤残,因原告存在自身疾病,交通事故的参与程度是主要作用,故对于该伤残应当按照70%予以核算。护理费应当以一人计算。长期护理费时间过长,应当按照一年计算。住宿费我司不予认可。交通费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方要求不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商业险的理赔范围,故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所主张的责任比例是按照90%赔偿,我司认为本案中原告方未按人行道通行,应当按70%责任比例予以确定。后续治疗费未经鉴定,不予赔偿。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人保公司未提交证据。 被告真爱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八、原告各项损失: 1、医疗费:327057.51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6080元(50元/天×115天+30元/天×11天); 3、营养费:10800元(90元/天×120天); 4、护理费:32250元(150元/天×89天×2人+150元/天×37天); 5、长期护理依赖费:65700元(3年×365天×150元/天×40%); 5、交通费:3000元; 6、住宿费:4682元; 7、残疾赔偿金492872元(45840元/年×14年×76.8%); 8、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合计:967441.51元。 九、垫付款情况:被告真爱公司垫付50000元,被告人保公司垫付10000元。 裁决结果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方保凤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75281元(其中支付给原告方保凤745463元,退回被告浙江真爱时尚家居有限公司29818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浙江真爱时尚家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方保凤12682元,款已履行。 三、驳回原告方保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方保凤已预交),鉴定费734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浙江真爱时尚家居有限公司负担7500元,由原告方保凤负担2829元。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金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余华珍
判决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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