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等十六人申请执行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所有权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陕0404执1866-1873、1876-1878、1882、1884-1887号
判决日期:2020-04-02
法院: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4民终1473、1468、1475、1472、1465号及本院(2019)陕0404民初3062、3062、2635、3239、2636、2632、3237、3364、2633、3238、26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苏某等十六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东石羊村第二村民小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判决结果
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36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雷秦川
人民陪审员秦红
人民陪审员李慧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宾
判决日期
20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