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自然资源局与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晋0525行审82号
判决日期:2020-04-02
法院:泽州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泽州县自然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的泽国土资罚字〔2018〕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结束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泽州县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尹艳芬
审判员李志赛
审判员李新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焦利利
书记员任晶晶
判决日期
20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