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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材中岩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作宝
联系方式:010-51167200
注册时间:2009-07-17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乙21号佳丽饭店528房间
简介:
技术推广服务;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销售建筑材料、矿产品(经营煤炭的不得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交易及储运)、机械设备;生产混凝土外加剂、特种工程材料(仅限异地加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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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材中岩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5民初66310号         判决日期:2020-04-02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建材中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天津博鼎美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柴冬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60465.13元;2.判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以2160465.1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自2019年1月起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石膏、水泥等),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全部义务,2019年5月30日,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询证函》确认欠付账款2160465.13元,被告经多次催要未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结算金额认可,利息不认可,双方没有就违约金进行约定,应为逾期还款利率而非民间借贷的利率,同时即便是民间借贷,双方没有约定时,法院也不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如下: 为证明合同基本情况,原告提交:1、2019年1月至6月,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六份《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水泥等产品,被告于发货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等内容。2、被告出具的《收货证明》及增值税发票;3、2019年5月30日加盖有原告及被告印章的《应收账款询证函》,确认:截止2019年5月30日,被告欠付账款2160465.13元。 另,原告立案时一并起诉了被告的独资股东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后原告申请撤回了对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天津博鼎美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中建材中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60465.13元; 二、被告天津博鼎美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中建材中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2160465.1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建材中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42元,由被告天津博鼎美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孙茜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樊小波
判决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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