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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7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宁
联系方式:010-82139545
注册时间:1994-10-08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
简介:
工程勘察;测绘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测绘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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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勇等与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15民初11391号         判决日期:2020-04-02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林、原告郑勇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建设公司)、被告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飞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林和原告郑勇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被告新兴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紫君和张培彤、被告成飞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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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蒋林和郑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成飞建设公司与二原告之间的工程项目管理协议无效;2.依法判令新兴建设公司向二原告支付工程款1358996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新兴建设公司与成飞建设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约定由成飞建设公司承包“研发办公楼D座等16项(中航技研发展示中心项目)2标段研发办公楼D座精装修”工程。嗣后,成飞建设公司与蒋林、郑勇达成(工程项目管理)协议,成飞建设公司将其承包来的精装修工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给二原告,约定向二原告收取工程款的3%作为管理费,由二人自行组织施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成飞建设公司将工程转包后,二原告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已全面履行了上述分包合同中所约定的承包人义务,该工程已按计划竣工验收合格(成飞建设公司因此而获得了鲁班奖),且工程质量质保期己届满。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成飞建设公司与二原告达成(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以及新兴建设公司与成飞建设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二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取得该工程的工程款。二原告尚有工程余款13589960元未能得到支付。新兴建设公司是二原告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责任。为了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 新兴建设公司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经过招投标程序,不存在任何违法和无效事由。新兴建设公司关于成飞建设公司与二原告之间的《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不知情。但是通过该协议可以看出成飞建设公司将新兴建设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又违法转包给了二原告并收取一定管理费,成飞建设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依据分包合同约定,成飞建设公司应向新兴建设公司承担总价款3%的违约责任,鉴于此新兴建设公司与成飞建设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当在双方结算价的基础上扣减3%。二原告就该项诉讼有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成飞建设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非常恶劣,公司主要财务账户已被相关法院冻结,二原告及成飞建设公司向通过以实际施工人的方式获得工程款。新兴建设公司一直愿意在扣除违约金的基础上履行付款责任,但是付款无门。因为成飞建设公司已明确其账户不能收款,且在2019年3月6日二被告之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剩余款项支付至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但是新兴建设公司履行时成飞建设公司又明确该账户也不能收款,目前新兴建设公司已经无法正常付款。成飞建设公司与二原告是非法转包关系。如果二原告与成飞建设公司是内部承包关系,施工的主体是成飞建设公司,二原告主体就不适格了,要求保全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二原告承担。 成飞建设公司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工程款应支付给成飞建设公司。成飞建设公司与二原告之间的协议有效,该协议属于企业内部的承包管理协议,成飞建设公司履行了内部的监管职责。成飞建设公司与新兴建设公司的分包合同有效,主体资格及资质均符合要求,分包合同内容不存在违法情形。新兴建设公司的1300多万元欠款应支付给成飞建设公司。成飞建设公司不存在挂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亦不存在虚假诉讼的问题。新兴建设公司称成飞建设公司告知不能收款,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不认可。成飞建设公司未陈述过不能收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发包人,以下简称:新兴总公司)与成飞建设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约定成飞建设公司承包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研发办公楼D座等16项(中航科技研发展示中心项目)2标段研发办公楼D座精装修等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57号街区57C2、57F2地块,合同价款为34718347.63元。关于质量保证金,协议约定:工程结算并经审计完成,发包人扣除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之日起满24个月后,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依据缺陷责任期内的承包人保修情况14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质保金。发包人代表为窦海亮,承包人代表为邓建东,监理人代表为白雪峰。 承包工程之后,成飞建设公司与蒋林和郑勇签订了《工程项目管理协议》,约定成飞建设公司将北京研发办公楼D座等16项(中航技研发展示中心项目)二标段研发办公楼D座精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新兴总公司,工程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57号街区57C2、57CF2地块)交由蒋林和郑勇实施项目施工管理。蒋林和郑勇按成飞建设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有关条款执行。蒋林和郑勇向成飞建设公司缴纳公司管理费用,以项目审计结算造价为基数,比例为3%。工程开工至竣工交付,由蒋林和郑勇筹措地材和人工费用,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蒋林和郑勇无违约情况下,扣除成飞建设公司相关费用后拨付给蒋林和郑勇。蒋林和郑勇按成飞建设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承担工程保修义务,保修期满经建设单位认可无质量问题并退还保修金后,成飞建设公司将保修金退还蒋林和郑勇。 施工过程中,成飞建设公司编制了工程资料,用于记载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内容,记录中技术主管签字为刘钢,申报人签字为焦旭东,施工单位签字为白贵章、窦海亮,专业工长(施工员)签字为陈建双。成飞建设公司称,刘钢系其工作人员,对上述工程资料的真实性表示认可。 2016年8月8日,中航技易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中航技易公司)与新兴总公司(施工单位)、北京中轻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勘察单位)签订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记录载明:工程名称中航技易发研发办公楼D座等16项二标段总部办公楼,经对本工程综合验收,各分项分部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均满足有关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各分项检验批验收合格,符合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017年1月25日,蒋林向成飞建设公司交纳保证金1000000元。成飞建设公司出具的收据载明:蒋林存入北京研发楼A座保证金。蒋林和郑勇称,该收据为A座施工的保证金,但完工后成飞建设公司未返还保证金,故将其作为D座工程的保证金,关于保证金的返还,其将另案主张。 2018年11月29日,阎铮、窦海亮、张培彤签署了《劳务、专业分包工程费用结算表》,结算表载明:工程名称为中航技研发展示中心,分包合同名称为D座精装修,分包队伍为程飞建设公司,合同金额34718347.63元,项目审计金额42247037.62元,扣减分包配合费3%,扣减电梯使用费53360元,扣减供暖电费29585.52元,扣减机房清洁费6720元,合计40889960.97元。 2019年3月6日,新兴建设公司(发包人)与成飞建设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成飞建设公司是“研发办公楼D座等16项(中航技研发展示中心项目)2标段研发办公楼D座精装修工程”中标单位即承包人,与新兴建设公司于2015年11月签订“研发办公楼D座等16项(中航技研发展示中心项目)2标段研发办公楼D座精装修工程”分包合同,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工程款27300000元,发包人将应付承包人的剩余工程款支付以下账户,银行账户名称: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 为了证明蒋林和郑勇为本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二人提交了对外签订的《石材供货合同》、《洁具订货合同》、《木门买卖合同》、《材料设备购销合同》、《铝单板加工合同》、《空调调速开关采购合同》、《检测服务合同》、《检测合同书》,上述合同均由蒋林、王飞、杨莉在甲方处签字,多份合同甲方处盖有成飞建设公司中航技研发展示中心项目D座精装修工程项目部印章。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至北京中环谱天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中环谱天中心)核实上述《检测合同书》的真实性,经核实蒋林和郑勇提交的《检测合同书》与存放于中环谱天中心的合同一致。为了证明实际施工情况,蒋林和郑勇提交了《室内电梯使用协议书》、工作联系单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证书及蒋林的获奖照片。其中《室内电梯使用协议书》和工作联系单均有蒋林签字。 为了证明给工人发放劳务费的情况,蒋林和郑勇提交了转账凭证、工程量统计表和收条,工程量统计表和收条上均有蒋林签字。为了证明购买材料的情况,蒋林和郑勇提交了付款凭证、银行付款回单和发票,发票名称为成飞建设公司,发票背面有蒋林和郑勇签字。 为了证明出借资质系成飞建设公司的经营模式,蒋林和郑勇提交了成飞建设公司于2009年6月16日出具的《工程任务分配管理办法》,该办法载明:为鼓励项目经理以自身资源为公司承揽工程,凡项目经理承揽工程经公司评审通过后,工程任务原则上由该项目经理承担,费率统一按6%(含税)计取。 为了证明蒋林和郑勇的工作单位,双方提交了各自的养老保险记录,其中蒋林自2006年至2019年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成都赛维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装修公司);郑勇自2005年至2016年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成都立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凡装饰公司),自2016年至2019年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成都立凡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凡农业公司)。 为了证明工程管理人员实际为蒋林和郑勇的员工,蒋林和郑勇提交了中航技D座精装修现场实际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及养老保险交纳信息,名单载明:蒋林,项目负责人;王飞,项目副经理/安装主管;李相材,材料员;陈建双,装修主管;焦旭东,资料员;李晶,预算员;白贵章,技术负责人;杨莉,材料员。其中王飞、李相材、李晶三人自2011年至2018年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赛维装修公司。陈建双和焦旭东自2013年至2017年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赛维装修公司。白贵章自2006年至2016年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立凡装饰公司,自2016年至2019年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立凡农业公司。 庭审中,蒋林和郑勇称,二人系借用成飞建设公司名义承揽工程,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全面履行了承包人的义务。本案工程中,洽商和预算决算,现场人员配置,材料采购,施工队伍选择,资金催要,质量和进度把控均由蒋林和郑勇负责。成飞建设公司为本案项目制作了印章,由蒋林和郑勇实际使用。工程款项有些通过成飞建设公司支取,有些由蒋林和郑勇支付,但成飞建设公司每一笔付款,均需蒋林和郑勇签字。 庭审中,新兴建设公司称,蒋林和郑勇主张的工程款数额系最终结算数额,但应扣除成飞建设公司违约转包的违约金。成飞建设公司称,其与蒋林和郑勇曾长期合作,本案中其与蒋林和郑勇系内部承包关系,新兴建设公司所欠工程款数额与蒋林和郑勇主张的数额一致。 经本院询问,白贵章称,其系立凡装饰公司员工,与成飞建设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在本案工程中主要负责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施工现场有七八十个工人,均由立凡装饰公司雇佣。本案工程中蒋林主要在现场负责工程质量和进度及成本的控制,郑勇主要协调与总包方和发包方之间的关系。成飞建设公司实际未参与工程建设。 经本院询问,李晶称,其系赛维装修公司员工,与成飞建设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在本案工程中主要负责报进度款及其他与费用有关的工作,工程招标和投标其均参与过。蒋林基本在施工现场,系工程项目经理,工程现场都是蒋林和郑勇的员工。 经查,成飞建设公司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2016-06-30)、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2016-06-30)、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2016-06-30)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蒋林系赛维装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郑勇系立凡装饰公司的股东及立凡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白贵章系立凡农业公司的股东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蒋林、原告郑勇与被告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项目管理协议》无效; 二、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蒋林和原告郑勇支付工程款13589960元。 案件受理费103340元,由原告蒋林和郑勇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宝才 人民陪审员王国良 人民陪审员刘秀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家正
判决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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