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明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佰利德首饰有限公司、梁应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303民初37375号
判决日期:2020-04-02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钻明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佰利德首饰有限公司(下称佰利德公司)、被告梁应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钻明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仓、刘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佰利德公司、被告梁应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事实
1.2018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佰利德公司签订《长期销售合作合同》。根据该合同:原告向佰利德公司销售钻石,被告佰利德公司应在收取货物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该期限由双方在销售单上确认;在此期间内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期限届满后一次性支付全额货款及利息;被告佰利德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付款的,原告给予其十五天宽限期,超过十五天未付的,应按所欠货款总额10%支付违约金。
2.根据被告佰利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梁应春确认的《佰利德利息明细》:2018年9月8日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原告分十七次向被告佰利德公司供货共计8726088元,约定的付款期为30天、60天、90天不等;被告佰利德公司分十次向原告付款共计2571914.64元,其中659836.36元用于支付利息,实际付款时间多超过双方约定的付款期;截至2019年8月14日,被告佰利德公司尚欠原告货款6154173.36元、利息659836.18元。
3.2019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佰利德公司、被告梁应春签订《房产抵押担保合同》。根据该合同:被告佰利德公司承诺于2019年11月23日前分4期清偿上述货款及利息共计6814009.54元,其中第一期200万元应于2019年8月23日前支付,被告梁应春对此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若被告佰利德公司不履行或逾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随时按剩余未付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并要求被告佰利德公司按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梁应春对于被告佰利德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被告梁应春自愿以其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仕××花园××8A的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相关当事人未就合同约定房产办理抵押登记。
4.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佰利德公司偿还原告货款6154173.36元、利息659836.18元、逾期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8月1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被告梁应春对被告佰利德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物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佰利德首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钻明钻石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154173.36元及利息人民币659836.18元、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人民币6154173.3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8月1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梁应春对被告深圳市佰利德首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钻明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708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饶弢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曾庆艺
判决日期
20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