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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38664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明
联系方式:010-57818335
注册时间:1991-03-06
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一街16号
简介:
许可项目:公共航空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航空商务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民用航空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打字复印;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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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昊与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13民初24118号         判决日期:2020-04-02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昊与被告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航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华航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牛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钟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自2019年6月2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2.判令被告依法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3.判令被告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管理部门的相应规定为原告办理或协助办理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的转移手续。事实和理由:钟昊于2009年10月21日起在被告新华航空公司工作,职位为飞行员,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5月22日,原告向被告寄达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原告2019年6月21日以劳动争议为由至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案经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做出了京顺劳人仲字[2019]第4736号裁决书,驳回原告的部分申请请求。现原告对此裁决结果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合议庭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新华航空公司辩称,1.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无效,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我公司从事飞行员工作,合同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止。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守。现原告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既违反了合同约定也严重影响了我方正常航行工作的开展,解除无效,原告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事实上,迄今为止原告依然实际接收我方发放的工资,我方也一直负担着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原告知晓以上事实但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因此事实上双方劳动关系仍在存续之中,并未解除,我方没有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义务。2.原告要求我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要求转移人事档案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因此,原告要求我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3.我方无需为原告办理相关从业证件、技术档案的移交手续。因为飞行员属于特殊行业,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飞行执照、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安保评价及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劳动者档案,出具安保评价及转移飞行技术档案和体检档案等也是民航局行政管理的具体内容,因此办理上述相关从业证件、技术档案的移交手续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不予受理。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钟昊为新华航空公司飞行员。2019年5月21日,钟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新华航空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新华航空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签收。钟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技术级别为机长,其称实际执行飞行任务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23日,之后因为身体原因航卫停飞。 钟昊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自2019年6月21日起与新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新华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3.新华航空公司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管理部门的相应规定办理或协助办理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的转移手续。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9]第4736号裁决书,裁决:1.钟昊与新华航空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2.新华航空公司为钟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3.驳回钟昊其他仲裁请求。钟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形成本案诉争。 另查,为进一步明确民航管理部门关于飞行员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转移的不同规范性文件应如何理解和适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书面咨询,中国民航总局综合司于2016年9月7日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函(民航综法函〔2016〕89号函)中确认,飞行人员辞职后,需要移转的档案及证照关系包括: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已经变更为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除上述的档案及证照关系外,飞行人员辞职后没有其他需要移转的档案及证照关系。飞行人员辞职后,如尚未确定新用人单位,应对需要移转的档案及证照关系连同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做以下处理:1.《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民航发〔2014〕3号)对此情形下原用人单位应否为其出具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未做明确要求,由航空公司自行掌握。2.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691条的规定,飞行技术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驾驶员飞行记录簿)由原公司保存至少24个月。原民航人发〔2004〕187号文、民航发〔2006〕109号文因早于该规章,相关条款自动失效。3.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继续由本人持有并保管。4.根据《运输飞行人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AC-121-FS-2014-48)第八章的规定,飞行执照关系不发生变化。5.对于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原单位航卫管理部门应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辞职飞行人员进行“离岗”操作;本人无需操作。6.根据《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管理规定》(民航发〔2011〕66号)第34、35、36条的规定,由原单位及时收回空勤登机证并报制作单位及时注销、销毁。7.根据《飞行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档案管理办法》(MD-FS-2016-049)的规定,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继续由原体检机构负责保存、管理。飞行人员辞职后入职其他航空公司时,应对需要移转的档案及证照关系连同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做以下处理:1.根据《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第27条的规定,“依照本规定通过背景调查的人员,如调动到其他民用航空企业事业单位,在现单位背景条件要求不高于原单位的前提下,应当由原单位提供背景调查材料原件,安全保卫部门出具其在职期间的现实表现材料,现单位予以审核。”现行《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中未规定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的具体出具和移交程序,一般由航空公司自行掌握。在现实操作中,多为原单位保卫部门将该材料直接转至新单位。2.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691条的规定,飞行技术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驾驶员飞行记录簿)由原公司向飞行人员本人提供复印件。3.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由飞行人员本人向新公司出示。4.根据《运输飞行人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第八章的规定,由飞行人员本人填写《安全记录申请审核表》后,交民航行政机关办理飞行执照关系注册手续。5.涉及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单位信息变更的,仅需要新用人单位报告所在地区管理局(航卫部门),管理局航卫部门出具变更函;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员根据上述要求在信息系统中将信息变更至新用人单位。6.根据现行《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由原单位提供原空勤登机证复印件、安保评价原件、原单位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由新公司为其申请换发新的空勤登机证。7.根据《飞行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档案管理办法》(MD-FS-2016-049)第十四条的规定,如需调整体检机构的,则由原体检机构将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移交至人员调入体检机构。 再另,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钟昊表示其在家待业
判决结果
一、原告钟昊与被告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6月21日解除; 二、被告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钟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原告钟昊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三、被告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管理部门的相应规定为原告钟昊办理或协助办理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的转移手续。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何庆玲 人民陪审员杨玉林 人民陪审员王建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洁
判决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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