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中医医院、李秀萍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1225民特1号
判决日期:2020-04-01
法院: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中医医院、申请人李秀萍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3日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李秀萍因本次行腹腔镜手术后治疗产生的医药费107935.39元及救护车费1500元由甲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中医医院承担。
二、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135000.00),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甲方付清上述款项后,乙方在甲方医院因本次医疗引起的医患纠纷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得以诉讼、仲裁、信访等方式再次提出任何要求。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持伍份、乙方持一份、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申请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中医医院、申请人李秀萍于2019年12月13日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梁军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韦珊林
判决日期
20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