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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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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与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32民初347号         判决日期:2020-04-01         法院:新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玲、被告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雪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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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9年度法律服务费20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聘用法律顾问合同,被告聘请原告熊正刚等人作为其法律顾问,合同期限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每年的顾问费20万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6月底前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规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2019年度的顾问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庭审中,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自愿放弃对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服务费利息(违约金)的请求。 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欠原告的服务费20万元是事实,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的服务费,但由于被告资金链断裂没有正常生产,目前没有能力支付服务费。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没有证据提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0日,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熊正刚等人为其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合同期限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每年顾问费20万元,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底前付清当年度的顾问费。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履行了2019年度的合同义务,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2019年度的顾问费20万元,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起诉至本院,请求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度法律顾问费20万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予以确认采信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聘用法律顾问合同》、欠条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
判决结果
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服务费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茜
判决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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