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川0727执502号
判决日期:2020-04-01
法院: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依法做出的(2018)川0727民初103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均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作出对其法定代表人汪骏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网络银行、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通过电话联系了解到被执行人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暂停营业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龚术伦
审判员王为民
审判员李显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唐占泓
判决日期
20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