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17财保3号
判决日期:2020-04-01
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华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池州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池州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华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金本淳
审判员叶光氢
审判员陈大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姜鹏
书记员李欣
判决日期
20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