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徽商金属物流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冀01执159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4-01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安徽省徽商金属物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1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诉讼期间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冀01民初206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31213.3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万晓东
审判员冯春华
审判员张国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梦琳
判决日期
20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