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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张道伟
联系方式:028-86011777
注册时间:2000-01-03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府青路一段3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受主体委托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查、生产、销售;炼油、石油化工、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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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1民终9416号         判决日期:2020-03-31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远大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研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10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10050号民事判决,改判远大公司赔偿擦窗机调试、修复产生的损失(以鉴定结论为准),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远大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判认定远大公司已完成合同的收货、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履行了义务,确定安装验收时间为2010年9月21日属事实重大错误。《起重机类安全技术监测报告书》和2011年3月14日资料移交的事实证明安装主体是第三人,远大公司未履行安装义务;二、不应以《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认定安装调试于已2010年9月21日完成,该报告不能证明设备已移交给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设备虽事实上在科技大厦楼顶,但不能产生法律上交付的效力。三《关于解决西南油气田科技大厦擦窗机质量问题的函》,虽然函件上盖有公章,但不能认定双方已达成协议。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对远大公司函件手写添加部分内容未盖章认可,不应该视为已达成一致。即便扣除12万元交厂家维修后,如不具备正常使用功能,远大公司仍应承担责任。一审判决损失的责任认定及金额错误。一审判决将2014年协商之后的过错全部归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按2014年双方未生效的《函件》确定赔偿金额(12万元)不当,应当根据鉴定结论确定损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不存在任由损失扩大的主观故意,不存在任由损失扩大的行为及过错,以12万元来划分已产生和扩大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重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对擦窗机维修费用进行鉴定,并据结果予以改判。 远大公司发表答辩意见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上诉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且其陈述自相矛盾,请求驳回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建研公司在二审中未做陈述。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远大公司和第三人建研公司赔偿擦窗机调试、修复产生的损失(预计为40万元,以鉴定结论为准),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一审诉讼过程中,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放弃对第三人建研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3月23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为买受人(甲方)委托幕墙工程承包人远大公司与出卖人(乙方)第三人建研公司(原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签订《买卖合同》(机电设备类),主要约定:1.标的物品名为屋面轨道式擦窗机及附件,规格型号为CWGD250,制造商为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数量为1台。合计金额(大写)伍拾陆万元。本金额为本合同的合同总价款,包括设备的设计、生产出厂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及设备就位、治安保卫费;所需的辅助材料、附件、资料的全部费用;有关税金和规费(17%增值税等所需的全部费用)、保险费(包括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技术服务费、维修保养费;合理的利润以及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全部费用(不含与幕墙工程承包人采管及配合费,此费用由买受人另行支付给幕墙工程承包人)。2.采购方式为甲方主持擦窗机的采购活动及采购合同的签订,并以本合同形式委托幕墙工程承包人远大公司代为执行。乙方根据本项目进行擦窗机的设计,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明确的各项技术参数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幕墙工程承包人进行设备的安装及调试,达到设备正常运行。幕墙工程承包人负责设备的入场验收、安装及调试,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款并支付乙方设备款。幕墙工程承包人与乙方就安装配合事项另行签订协议。配合协议报甲方备案。3.合同价款支付的方式:甲方支付合同款给幕墙工程承包人,由幕墙工程承包人再支付给乙方合同款。若甲方经查实幕墙工程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乙方合同款时,甲方将不通过幕墙工程承包人而直接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乙方,幕墙工程承包人和乙方仍继续履行相关合同义务。4.合同价款支付的时间:(1)设备到场经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幕墙工程承包人合格票据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供设备价款的40%给幕墙工程承包人,幕墙工程承包人在收到此笔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2)安装调试合格完毕且甲方收到幕墙工程承包人合格票据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给幕墙工程承包人,幕墙工程承包人在收到此笔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幕墙工程承包人合格票据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95%给幕墙工程承包人,幕墙工程承包人在收到此笔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4)合同价款的5%留作质保金。在质量保证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向幕墙工程承包人结清质保金(无息),幕墙工程承包人在收到此笔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5.交付时间和内容:(1)幕墙工程承包人应根据甲方工程进度要求的时间通知出卖人即时交付所提供的擦窗机设备进场,并安装调试验收完毕。生产周期为自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图纸并签字盖章后75个日历天,含设备设计、制造、运输时间;预埋时间为设备基础预留预埋时间暂定为2010年1月;安装验收时间为2010年9月底项目验收合格。(2)货物到达施工现场后,幕墙工程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工程师、乙方到场,根据送货单和装箱单对货物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和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甲方有权拒收,一切责任均由幕墙工程承包人负责。乙方应出具装箱单、制造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验收证书以及国家检测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监检报告等。6.验收:乙方应在发货之前,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给甲方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的最终确认。幕墙工程承包人应在货到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2日通知甲方、乙方和监理单位,甲方、乙方和监理单位应委派人员参加验收。如果甲方、乙方和监理单位接到幕墙工程承包人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幕墙工程承包人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如甲方、乙方和监理单位对验收结果持有异议,应在一周内书面提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设备整机需经联运测试并完全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并经安监局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及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最后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和幕墙工程承包人即可办理擦窗机工程移交手续。擦窗机产品未经合法验收,甲方不可擅自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7.安装调试。幕墙工程承包人和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对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甲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安装工作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并且联合试车成功,三方代表可在7日内现场签署安装竣工书。但不免除幕墙工程承包人和乙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幕墙工程承包人和乙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甲方设备、材料损坏,幕墙工程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的损失。三方对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因设备技术和质量等方面出现的异议,应提交国家法定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等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在安装期间(设备到货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方办理移交手续期间),幕墙工程承包人负责已安装部件及成品、半成品保护,并承担保管责任。8.如因乙方产品存在瑕疵,甲方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甲方要求退货时,幕墙工程承包人应当负责退货。由幕墙工程承包人承担因退货、换货或者修理发生的相关费用。幕墙工程承包人和乙方同意将合同价款的5%作为产品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幕墙工程承包人和乙方不能按甲方的要求无偿返修或返修后质量仍不符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将不再返还。9.幕墙工程承包人的义务:在工程工期、质量、施工安全、技术等方面进行总的协调及管理,并对其负责。负责协调管理擦窗机工程与土建工程在工序上的衔接。负责擦窗机工程基础预留预埋工作,出卖人配合(预埋件由出卖人提供)。工程的工期控制和协调由幕墙工程承包人负责。负责提供施工现场办公用房、材料库房及照明。负责提供出卖人现场配合安装调试的电源接口。负责擦窗机设备的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合格后至竣工验收合格前由幕墙工程承包人保管)。10.幕墙工程承包人和乙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调试,每逾期1日(日历日),幕墙工程承包人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0.1%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幕墙工程承包人和乙方应负责赔偿。本合同项目质量保证期为合同内设备安装完毕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24个月。幕墙工程承包人、乙方对所有供应的货物终身负责维修,对所供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免费维修;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产品损坏,幕墙工程承包人、乙方负责维修,但收取产品或零部件成本费用。 此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与建研公司签订了《擦窗机采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将原合同约定数量变更为2台,单价为520000元,小计1040000元,并调整了设备主要技术参数。 一审另查明,2010年5月7日,西南油气田科研楼工程建设项目部与远大公司形成《关于西南油气田科研楼(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科技大厦)幕墙工程玻璃、擦窗机、石材配合费的备忘录》,约定擦窗机设备定额规定采管费率按3%的70%计。经双方协商擦窗机设备采管费按招标时设备数量和价格以及定额采管费率,即一台56万元计,故擦窗机采管费为1.176万元。 2010年9月21日,远大公司、总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对擦窗机进行了预验收。 2011年3月10日,成都市安全生产监测中心对案涉擦窗机进行了安全技术监测,核定已整改完毕、复检合格并发放了验收合格证,检验日期至2012年3月9日。 2011年3月14日,第三人建研公司向远大公司移交了擦窗机2台及相应附件,双方签署了《西南油气田擦窗机及资料移交单》。 一审再查明,2011年7月—8月,远大公司使用案涉擦窗机进行西南油气田科研楼项目玻璃幕墙打胶、补漏、装饰框调整施工、补片玻璃安装工程。 2013年7月29日,西南油气田成都公共事务管理中心向远大公司出具了《关于石油科技大厦施工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整改的函》,称远大公司承建的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科技大厦施工项目中玻璃幕墙、擦窗机、建筑形象标志等相关工程自2011年7月运行以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众多,多次协调,仍有大量问题未解决……7月11日,我方针对施工质保期内存在的问题牵头组织各承建单位召开《科技大厦施工质量问题限期整改》专题会议,远大公司方代表到会,现场确认了整改内容和明确了安全责任,并承诺7月31日内完成7个项目的整改(见附页),但至今未落实,……《工程保修责任书》第4条若在总承包人通知分包人3次后,分包人仍未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保修,则总承包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维修产生的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无条件接受维修产生费用。我方将依照施工合同约定处罚并扣取质量保证金30万实施整改维修。该函后附件《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科技大厦施工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明细清单》,内容显示擦窗机一直未移交且不能运行使用。远大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回复:1.由于此大厦的特殊性在幕墙整改、更换补片玻璃、堵漏等相关工作均须使用擦窗机方能进行。针对函件中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七条所提到的问题将在擦窗机修复工作完成后预计20左右个工作日将其整改完成;2.第六条所提到的擦窗机损坏问题远大公司正积极组织人力物力争取在本月底将其调试完成并移交业主。针对质保金中扣除30万元进行整改维修,对扣款问题不予认可。 北京建铂瑞机电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称经2013年11月16日对西南油气田科研楼擦窗机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有不同程度的丢失及损坏,擦窗机丢失物品及维修报价总费用优惠至12万元。 2014年5月19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向远大公司发送了《关于解决西南油气田科技大厦擦窗机质量问题的函》,称由远大公司承建的施工项目中包括玻璃幕墙、擦窗机、建筑形象标志等相关工程,自2011年7月运行以来,出现一系列工程质量问题,远大公司虽然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对擦窗机进行了初步维修,但按照“擦窗机须取得国家质量安全部门的检测合格报告后移交”的相关规定,至今未能提供擦窗机的检测合格报告,也未将擦窗机移交我方使用。2014年4月24日,沈阳远大公司西南分公司经理王福铭确认维修擦窗机费用并达成如下处理意见:由设备厂家“北京建铂瑞机电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擦窗机进行整机维修,并取得相关部门质量检测合格证后移交,维修费用据实在远大公司工程质保金中扣除(见附件:擦窗机维修报价单)。鉴于此种情况,我方决定按照工程保修书的相关规定,首先直接联系设备厂家对擦窗机进行维修。远大公司及其西南分公司在该意见后手写批注:“经与甲方张科长沟通,该费用12万元扣除后,擦窗机出现任何问题与我司都没有关系,均由业主或物业公司自行与厂家沟通并解决,扣除后由业主及擦窗机厂家提供相对应的发票及合同”,并盖章确认。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与远大公司就擦窗机事宜达成一致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并未联系设备厂家北京建铂瑞机电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维修。 2016年1月8日,沈阳远大西南分公司再次向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发送了《联系函》称:现接到北京建铂瑞机电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擦窗机资质的《工作联系函》,来函中说明了擦窗机不属于特种设备,国家政府相关部门对擦窗机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都没有强制性要求,也没有强制年检的要求。请贵司审核,我司和擦窗机厂家将视贵司的审核结果,尽快解决擦窗机的维修和移交问题,为今后的幕墙维修和完成质保金的收款等合同内容打好基础。 一审还查明,2017年11月20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远大公司起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中查明:2011年6月15日,西南油气田科研楼(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科技大厦)幕墙工程深化设计及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2016年6月20日,远大公司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下属的勘探开发研究院达成关于远大公司遗留工程维修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载明如下:“……勘研院提出远大公司先拟个实施方案,尽快落实,我们还要给矿建处张刚汇报。”2017年6月30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向远大公司出具《往来款项确认书》,载明如下:“为了证明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贵公司往来款项账账相符,以便及时发现纠正财务数据不符之处,现将我公司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的往来款项结余数通知如下:我公司欠贵公司往来款合计人民币1198234.33元(大写壹佰壹拾玖万捌仟贰佰叁拾肆元叁角叁分);贵公司欠我公司往来款合计人民币0.00元(大写)。请贵公司认真核对贵方账目,及时签章后尽快回复我公司。……”后,远大公司回函如下:“致: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贵公司《往来款项确认书》收悉,经查核我方账目,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我公司欠贵公司往来款合计人民币0元(大写零元);贵公司欠我公司往来款合计人民币1198234.33元(大写壹佰壹拾玖万捌仟贰佰叁拾肆元叁角叁分)。……”,该案庭审中,远大公司认可根据质量问题函的约定,虽擦窗机不属于案涉工程项下维修事宜(中石油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亦认可),但其自认案涉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中应扣减双方已协商确认的120000元擦窗机维修费用,故就其最终主张的案涉工程的质保金为1198234.33元-120000元=1078234.33元。一审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判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078234.33元及利息等。该判决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与远大公司、建研公司的陈述以及《买卖合同》(机电设备类)、《擦窗机采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备忘录》、西南油气田擦窗机及资料移交单、西南油气田科研楼项目擦窗机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幕墙漏雨和玻璃更换施工方案、施工申请表、《关于石油科技大厦施工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整改的函》《关于石油科技大厦施工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整改函的回复》《工作联系函》《关于解决西南油气田科技大厦擦窗机质量问题的函》《关于外墙LOG灯装饰条掉落情况》《联系函》《关于远大公司遗留工程维修工作会议纪要》《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2017)川0191民初15140号民事判决书、《监测报告书》《西南油气田擦窗机及资料移交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诉讼过程中,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放弃对第三人建研公司的诉讼请求,系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远大公司、第三人建研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机电设备类)、《擦窗机采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及2014年5月19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下属勘探开发研究院出具、经远大公司确认的《关于解决西南油气田科技大厦擦窗机质量问题的函》,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违反公序良俗,成立并有效。本案中,《买卖合同》(机电设备类)、《擦窗机采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主要约定: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主持擦窗机的采购活动及采购合同的签订,并以本合同形式委托幕墙工程承包人远大公司代为执行。第三人根据本项目进行擦窗机的设计,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明确的各项技术参数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幕墙工程承包人进行设备的安装及调试,达到设备正常运行。幕墙工程承包人负责设备的入场验收、安装及调试,按合同约定向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收款并支付第三人设备款。第三人的陈述与《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监测报告书》《西南油气田擦窗机及资料移交单》、合同款支付情况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共同证明第三人已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完成了擦窗机的设计、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合格,与此对应,远大公司也已按照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委托代为执行了《买卖合同》(机电设备类)、《擦窗机采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完成了前述合同项下的收货、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工作,履行了相应受托义务,其中,擦窗机的安装验收时间为2010年9月21日,并未逾期;远大公司代为向第三人付款至合同价款的95%,亦能证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无争议;庭审中,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亦自认第三人并未违反《买卖合同》(机电设备类)、《擦窗机采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项下卖方的合同义务,综上,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主张远大公司的行为构成14.6款:“幕墙工程承包人和乙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调试,每逾期1日(日历日),幕墙工程承包人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0.1%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幕墙工程承包人和乙方应负责赔偿”并主张远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对远大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的基础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远大公司代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从第三人处接收了合格的擦窗机及附件、资料后,应当向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进行移交,在此期间应当履行保管义务,此后,擦窗机发生损坏不能正常使用且发生设备遗失,远大公司存在过错,远大公司应向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在双方对争议的一系列沟通中,直至2014年5月19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下属勘探开发研究院出具、经远大公司确认《关于解决西南油气田科技大厦擦窗机质量问题的函》,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与远大公司均有约束力,双方已对维修擦窗机费用达成如下处理意见,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方联系北京建铂瑞机电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擦窗机进行维修,并取得相关部门质量检测合格证后移交,维修费用12万元在远大公司工程质保金中扣除,事实上,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届满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确未向远大公司退还全部的工程质保金,即已事实上予以扣留。远大公司无须承担额外的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规定,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由于协议达成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与远大公司并未联系设备厂家北京建铂瑞机电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维修,故直至目前,擦窗机的调试、修复费用可能已经扩大,一审法院认为,在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事实上扣留了远大公司的工程质保金12万元且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与远大公司已达成一致以该费用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方联系北京建铂瑞机电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擦窗机进行维修、北京建铂瑞机电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维修报价与12万元一致的情况下,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完全有能力自行按约联系厂家维修,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对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对一审法院判断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的诉请是否应予支持无意义,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往来款项确认书》,拟证明: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当时认可账面上欠远大公司质保金1198234.33元(即工程质保金全额),未扣除12万元;2.民事上诉状,拟证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15140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2014年6月15日《关于解决西南油气田科技大厦擦窗机质量问题的函》之认定;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3569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1)远大公司起诉要求退还质保金时,未扣除12万元,庭审过程中为减少自身责任的不确定性,选择性自动扣除12万元;(2)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不服2014年6月15日《关于解决西南油气田科技大厦擦窗机质量问题的函》之认定,认为双方未就擦窗机维修事项达成一致。 被上诉人远大公司对以上证据质证意见为:1.对《往来款项确认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仅能说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就远大公司承建的幕墙工程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向远大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没有异议,不能证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述的事实和理由;2.民事上诉状系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远大公司不予认可,不应作为证据使用;3.对(2018)川01民终13569号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该判决书与本案无关联性,且远大公司在另案中主张扣除12万元也是基于客观事实,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此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1.关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提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双方对此不持异议,该确认书是确认双方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账面欠远大公司建设工程的质保金1198234.33元,与案涉买卖合同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2.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的民事上诉状系在另案中对案件的个人观点,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15140号民事判决书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356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不能证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在本案中的主张成立,本院不作为本案定案证据采用。 本院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远大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 一、远大公司是否按约完成合同项下的收货、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工作,安装验收的时间是2010年9月21日,还是2011年3月14日,是否逾期,远大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二、本案中双方是否就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将擦窗机送修达成一致,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是否存在任由损失扩大的事实。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是否有误。 针对二审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述如下: 一、关于远大公司是否完成合同项下的收货、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工作,安装验收的时间是2010年9月21日,还是2011年3月14日,是否逾期,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2010年9月21日,远大公司、总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对擦窗机项目形成了《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结论为擦窗机安装完毕、擦窗机合格同意预验收。该验收报告符合三方买卖合同中安装调试的约定,即:幕墙工程承包人和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对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安装工作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并且联合试车成功的约定。虽然该质量验收报告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的是同意预验收,但验收报告无论从名称和整体内容均是对擦窗机的安装验收,验收报告结论为设备已达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011年3月9日,成都市安全生产监测中心对擦窗机出具的监测报告书中表明使用单位是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该监测是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持有机器的安全性能的监测,不是验收报告。同时还注明该项目已按审核要求整改完毕,可以投入使用。同年3月14日买卖双方办理的擦窗机及资料交接单,证明此时机器经验收合格后将机器和资料移交给使用人,如果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言机器未经验收就不存在交付机器和所有的资料。故一审判决认定该报告时间2010年9月21日为案涉合同的安装验收时间是恰当的。再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来看,设备到场经验收合格付40%,安装调试合格完毕付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幕墙工程承包人合格票据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95%,合同价款的5%留作质保金。事实上,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除质保金外已全额支付给远大公司,并由远大公司转付生产商,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远大公司未违反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称远大公司未完成合同项下的收货、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工作,设备至今未安装验收已构成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双方是否就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将擦窗机送修达成一致,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是否存在任由损失扩大的事实。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是否有误的问题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范伟 审判员冷雪 审判员刘玉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唐益
判决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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