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拓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胡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川0321执825号
判决日期:2020-03-31
法院: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荣县拓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胡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13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淘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7771.7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97元、申请执行费62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淘存款48892.7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罗浩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虞健秋
判决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