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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国政
联系方式:0936-5913866
注册时间:2009-03-03
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龙首东路原林业局办公楼二楼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管道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土石方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人力资源服务、保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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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恒通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甘0702民初9899号         判决日期:2020-03-31         法院: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恒通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掖市骏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甘肃恒通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确认原告与被告天顺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并确认2019年6月14日协商的《钢结构承包合同》有效;2、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3、确认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为1113115.95元;4、确认被告拖欠工程款804115.95元并由被告支付;5、由被告支付违约金222623.19元。6、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中标丹霞景区停机坪、观景台及观光栈道工程后欲与原告合作,并由关兴、孙浩作为被告代理人与原告副总经理蒋邦祥通过面谈和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就合作事宜进行协商洽谈,双方最终于2019年6月14日确定了名为《钢结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内容,关兴让原告代理人蒋邦祥将双方商定的合同电子版进行打印后先加盖原告印章,再带给被告加盖印章。2019年6月14日商定的《钢结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对停机坪、观景台、栈道及所有扶手的面积、单价都有约定,并确定最终以实际施工建筑面积及吨位计算。合同对于甲方所供材料也有相应约定。《钢结构承包合同》第七条还约定“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合同内容确定后关兴要求原告先施工,原告答应被告要求并按约定时间开工,购买帐篷、工程机械等施工器具,并安排公司负责生产的副经理杨某3招用民工,公司为民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开工后,原告按被告要求打印合同、加盖印章并由原告会计马晓英将纸制版送给关兴让其盖章,关兴收到纸制版合同后,以工程进度紧、任务重为由,一再要求原告如实施工,被告可随时加盖印章为由推诿,但到工程结束也未加盖印章。2019年8月26日原告按约完成了工程,经丹霞公司验收并投入使用。经原告核算,原告完成的三项工程的工程量价款1091553.4元另外原告还垫付了价值21562.55元的材料,被告应付工程款及材料费为1113115.95元在完成上述工作的过程中,原告委托生产经理杨某3全权负责,公司对杨某3考核、发放工资;杨某3负责招录民工、进行考勤、代发工资,最终公司承担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责任。由于被告一直不能及时发放工资,引起民工上访,为应付上级部门检查,被告天顺公司与杨某3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第三人骏辰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在工程施工期间,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从被告天顺公司关兴处借支工程款12万元,杨某3从被告处结回工程款18.9万元,合计30.9万元。原告完成的工程总价款1113115.95元,被告仅付309000元,尚欠804115.95元,向被告索要下剩款项,被告以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为由推诿,导致下剩款项无法结算。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在合作过程中,经过双方的多次协商、已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并已部分实际履行,双方的合同被告虽然未盖章,但双方协商过程完全符合要约、承诺的《合同法》规定,合同应依法成立并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某3越权与被告签订内容不真实的合同,应属无效行为;在原告完全履行合同后,被告不能及时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处! 被告张掖市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所依据的《钢结构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争议、违约的管辖法院,“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为临泽,因此根据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合同,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原告所请求确认合同的约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掖市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康文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符晓婷
判决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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