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太平与湖南三一中阳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0903民初4097号
判决日期:2020-03-31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太平(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三一中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柏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度的年终奖2000元和春节过年物资500元,共计25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563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书面合同,但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2019年1月4日,被告以原告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对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不服,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1563元,驳回其他请求。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每年都会发放年终奖和过年物资,但被告强行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发放2018年的年终奖和过年物资。
被告辩称:仲裁裁决书已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1563元,双方均未提起诉讼,该裁决已经生效。原告再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已构成重复申请,应予以驳回。原告主张发放年终奖和过年物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是根据当年的经营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及过年物资,2018年被告未向员工发放年终奖和过年物资。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2019年1月4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不服,向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1563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0068元。2019年4月17日,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益劳人仲字(2019)第21号仲裁裁决,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1563元,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原、被告未对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益劳人仲字(2019)第21号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被告将经济补偿31563元支付给了原告。后原告再次向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年终奖和过年物资共计25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563元。2019年8月26日,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益劳人仲字〔2019〕237号仲裁裁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太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太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雪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邱毓
判决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