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462号
判决日期:2020-03-31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一建)、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建筑设计院)因与被申请人平阳县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阳旅投)及二审上诉人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22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浙江一建、清华建筑设计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情形,应予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依法改判平阳旅投支付合同价款22435836.71元、支付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驳回平阳旅投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平阳旅投在履行案涉合同过程中存在未按约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浙江一建有权向其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原审判决认定浙江一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构成违约是错误的。(二)已有生效调解书确认案涉合同最终是由双方达成合意解除,并非浙江一建单方解除,原审法院未能查明该事实,错误认定浙江一建违约解除案涉合同,该认定与生效调解书相违背。(三)案涉合同为总价承包合同,且是在平阳旅投违约的前提下双方合意解除的,原审判决认为工程价款可以下浮是错误的。原审判决直接扣减承包方设计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项目的场地处置及土方回填费用、总承包管理费、办公、生活设备等工程费用也应当由平阳旅投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何抒
审判员贾清林
审判员王成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照远
书记员李璐
判决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