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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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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准格尔旗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内0622民初5545号         判决日期:2020-03-31         法院: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准格尔旗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临建搭拆费用128400元、人员工资140500元、差旅费13500元、项目中标服务费7700元、建筑器材租赁费372684元,合计6663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被告通过代理机构下发的《准格尔旗暖水幼儿园工程招标文件》,2013年11月4日,原告定为准格尔旗暖水幼儿园工程中的中标单位,在原告招标单位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被告便要求原告积极的履行与工程有关的事项,原告派驻场地、设备,后被告以中标工程不再建设为由,告知原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将不予履行。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为中标工程支付各类的款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故具状起诉。 被告辩称,本案原被告已约定仲裁条款,而且约定很明确,应当驳回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2(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高跃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华 书记员郝雪芳
判决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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