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泰富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墨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喜临门生态板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12执复127号
判决日期:2020-03-31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泰富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富公司)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姜堰法院)(2019)苏1204执异8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2015年12月31日,姜堰法院作出(2015)泰姜商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一、喜临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姜堰支行)返还借款本金900万元、支付利息(利息截至2015年2月28日为67718元,自2015年3月1日起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0.9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25.50万元;二、若喜临门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建行姜堰支行可以泰富公司抵押给建行姜堰支行的坐落于姜堰××开发区的房屋(姜房权证姜堰字第××号、第××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姜国用2011第470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泰富公司、久久红公司、李秀祥、黄梅对喜临门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喜临门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60元,由喜临门公司、泰富公司、久久红公司、李秀祥、黄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建行姜堰支行支付)。久久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苏12民终2012号民事裁定:本案按上诉人久久红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12日,建行姜堰支行将案涉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江苏公司)。华融江苏公司向姜堰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8年8月1日执行立案,案号:(2018)苏1204执2193号。后华融江苏公司将案涉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上海墨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关于资产转让的确认函》。2018年12月12日,姜堰法院作出(2018)苏1204执1737号(应为2193号)之四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泰富公司位于泰州市姜堰区科技大道西侧、纬二路北侧的房产(权证号80022509、80010021)。2019年1月8日,姜堰法院对外委托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泰富公司位于泰州市姜堰区科技大道西侧、纬二路北侧的房产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9年2月23日出具中证(泰州鉴)估字(2019)第00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房地产总价值为人民币2267.49万元(含无证房屋及其无证附属物)。2019年5月17日,姜堰法院发布拍卖公告,载明的拍卖标的为:泰富公司所有的址于姜堰区科技大道西侧、纬二路北侧工业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证载房产总建筑面积为:11961.74㎡;非证载房产总建筑面积为:2356.57㎡;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8306.00㎡;房屋所有权证号:姜房权证姜堰字第××、80××2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姜国用(2011)第4702号;具体详情参见《拍卖标的调查表》、《房地产估价报告》];起拍价1588万元;拍卖时间为2019年6月29日10时至2019年6月3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等。
泰富公司向姜堰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姜堰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将其址于姜堰区科技大道西侧纬二路北侧所有的厂房合计14318.14㎡的房屋进行拍卖。而他项权证载明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范围明确,抵押物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姜堰法院将非抵押物拍卖行为侵犯了泰富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非抵押物的拍卖。
姜堰法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泰富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符合前四种情形,但同样也不符合第五种情形,具体理由为:泰富公司在涉案纠纷中,不仅是以明确资产进行抵押的抵押人,而且其也是信用担保的保证人,其所负的抵押责任与保证责任并无先后顺序之分。因此对于没有设定抵押但属于泰富公司的财产,法院可以与抵押财产一并执行,故就抵押财产和非抵押财产一并评估并拍卖,没有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泰富公司要求撤销非抵押物的拍卖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据此,姜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
驳回泰富公司的异议请求。
泰富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姜堰法院在拍卖抵押房产及土地时将未抵押的部分也进行拍卖,侵犯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复议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厂房及土地足够偿还借款本息。只有不够偿还的条件下才可以继续拍卖复议申请人的非抵押财产。姜堰法院以担保责任和抵押责任没有先后顺序之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撤销姜堰法院(2109)苏1204执异82号执行裁定,裁定不得拍卖非抵押财产
判决结果
驳回泰州市姜堰区泰富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4执异8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丁正明
审判员孙金录
审判员陈海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书鹏
书记员张伟
判决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