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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鑫航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延欣
联系方式:029-87955021
注册时间:2010-08-02
公司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东路33号陕西航空工业局宾馆混一楼一层1号
简介:
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企业管理咨询;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物业管理;家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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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少楠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西安飞行自动控制研究所,西安鑫航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陕0113民初6911号         判决日期:2020-03-31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党少楠与被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西安飞行自动控制研究所、西安鑫航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党少楠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18]第690号裁决书,党少楠对该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少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妮、被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西安飞行自动控制研究所(以下简称“航空西安自控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亮、被告西安鑫航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党少楠诉称,其于2011年7月12日入职航空西安自控所保卫处工作,月平均工资3082元,航空西安自控所一直未与党少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党少楠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党少楠在职期间,长期加班,航空西安自控所未安排党少楠调休补休,也未向党少楠支付加班费。2018年4月4日,航空西安自控所在未提前通知党少楠的情况下,与党少楠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12月21日,党少楠最后一次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3月14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18]第690号裁决书,裁决航空西安自控所退还党少楠工作证余额5595.4元,航空西安自控所为党少楠补缴2011年7月至2015年1月的五险,驳回党少楠其他仲裁请求。党少楠认为,其提供的通话录音等证据充分证明航空西安自控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仲裁裁决未查明基本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结果有失公平公正。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航空西安自控所向原告党少楠支付2011年8月13日至2012年7月1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双倍工资差33902元;2、被告航空西安自控所向原告党少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148元;3、被告航空西安自控所向原告党少楠支付入职以来的加班费183310.3元;4、被告航空西安自控所向原告党少楠支付入职以来的夜班补贴22780元;5、被告航空西安自控所向原告党少楠补缴2011年7月至2015年11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6、被告航空西安自控所立即向原告党少楠退还工作证里的余额5600元;7、被告航空西安自控所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向原告党少楠支付待遇差额27450元;8、被告航空西安自控所支付原告党少楠可领取的失业金损失22680元;9、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航空西安自控所辩称,一、航空西安自控所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党少楠的相关请求。2015年,党少楠与鑫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构成劳动法律关系。航空西安自控所与鑫航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约定由鑫航公司向航空西安自控所派遣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的人员。鑫航公司将党少楠以劳务派遣方式进入航空西安自控所工作。为了方便对派遣员工入职后的管理,航空西安自控所与党少楠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双方构成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党少楠与鑫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党少楠与航空西安自控所为劳务关系。因此,航空西安自控所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党少楠的相关请求。二、航空西安自控所与党少楠的临时工关系已经于2015年9月解除。航空西安自控所属于事业单位,保安人员为临时工。由于保安人员流动性特别大,管理非常困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航空西安自控所决定改变临时用工的形式,由劳务派遣公司向航空西安自控所派遣相关劳动人员。2015年8月,航空西安自控所有关部门发布了通知并由专人通知到本人,终止以前所有临时用工的关系,并要求其于2015年9月底完成离职手续的办理,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终止。党少楠第1项要求双倍工资的请求已过时效。三、关于社会保险缴纳。根据劳动争议解释三的第一条规定,其第5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四、由于党少楠在劳务派遣期间经常出现迟到早退,对同事不友善等行为,航空西安自控所给予其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为C(有待改进),并决定在派遣期到期时不再使用。航空西安自控所在劳务合同到期后将党少楠退回鑫航公司。鑫航公司决定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也不再与党少楠续签劳动合同,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其2.5个月(党少楠实际劳务派遣期限为2年零4个月,且提前一个月通知其解除派遣用工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7200元(其2017年平均月工资收入2880元),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其第2项申请缺乏事实根据。因党少楠的工作岗位是保安值班,其值班时间有白班、有夜班,工作时间亦可以轮班休息,不存在加班情况。综合其工作性质及工作强度更符合值班特点,党少楠签订劳动合同时亦明知其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党少楠亦未提出异议,故党少楠主张加班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第3、4项申请不应予支持。党少楠享受岗位的工资待遇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而且其工资待遇不低于同期西安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其要求同工同酬,无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持,也无参照对象可比,故对其第7项申请不应予支持。五、关于其第6项请求,航空西安自控所经过核实后,将如数返还。六、航空西安自控所与党少楠为劳务关系,没有义务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应当驳回其第8项诉讼请求。 被告鑫航公司辩称,党少楠与鑫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合同和社保台账均可证明。党少楠仲裁请求没有要求鑫航公司承担事项,与鑫航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1年,党少楠入职航空西安自控所,岗位为保安。2015年11月1日,鑫航公司与党少楠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鑫航公司派遣党少楠在中航工业自控所(实际用工单位)的技能岗位工作。航空西安自控所与党少楠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安排党少楠在保卫处工作,协议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共计29个月。 庭审中,党少楠称其与航空西安自控所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航空西安自控所应当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针对该意见,党少楠提交了工作卡二张、银行流水、法律意见书及照片予以证明。航空西安自控所对对工作卡真实性认可,但是两个工作证均没有显示日期,不能证明党少楠在航空西安自控所工作的时间,对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真实性认可,流水中有一部分是航空西安自控所发放的福利和报销款,工资是鑫航公司发放的,对法律意见书真实性、来源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照片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不知道拍摄地点,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党少楠称其2017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36984元,故其月平均工资为3082元。针对该意见,党少楠提交了养老保险网上查询截图予以证明。航空西安自控所对上述截图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是由鑫航公司为党少楠缴纳社保,与航空西安自控所无关。党少楠称航空西安自控所违法解除与党少楠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退还党少楠工作卡内余额。针对该意见,党少楠提交了录音及照片予以证明。航空西安自控所对录音真实性不认可,因为无法确定录音对象的身份以及权限,谈话内容和其证明目的也没有关联性;对照片真实性认可,对证明对象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航空西安自控所的工作人员要求党少楠交还工作期间所发放的物品,不要党少楠再到航空西安自控所工作”不予认可,对其余证明对象认可,其同意给党少楠退余额5595.4元,其让党少楠来领,但是党少楠没有来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党少楠称航空西安自控所应当支付其加班费183310.3元,提交了排班表照片予以证明。二被告对该排班表照片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航空西安自控所称其与党少楠的临时工关系已经于2015年9月解除,针对该意见,航空西安自控所提交了《关于改变临时工使用方式的通知书》及公示予以证明。党少楠对《关于改变临时工使用方式的通知书》及公示的真实性无法核实,称该通知书没有党少楠的签字,无法证明送达给党少楠了。航空西安自控所称自2015年11月1日起,党少楠与鑫航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党少楠与航空西安自控所之间为劳务关系。针对该意见,航空西安自控所提交了《劳务派遣协议》及发票予以证明。党少楠称对该两份《劳务派遣协议》、与劳务派遣公司资金往来发票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第一份《劳务派遣协议》没有起止期间,第二份协议是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根据后面提供的证据,党少楠是2015年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所以第二份派遣协议与本案无关,二被告没有将证据2-2的合同原件返还给党少楠,结合党少楠提交的录音证据,其根本不知道合同的内容,发票与本案无关。 经询,党少楠称其没有证据证明夜班补贴及同工同酬待遇差额。 上述事实,有银行流水、养老保险网上查询截图、《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书》、市劳人仲案字[2018]第690号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西安飞行自动控制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党少楠工作证余额5595.4元。 二、驳回原告党少楠要求被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西安飞行自动控制研究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902元、赔偿金43148元、加班费183310.3元、夜班补贴22780元、同工同酬待遇差额27450元、失业金损失2268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党少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朱华 人民陪审员樊冬利 人民陪审员刘慈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开心
判决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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