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振兴钢管架租赁部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3101民初30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3-31
法院: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首市振兴钢管架租赁部与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亚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吉首市振兴钢管架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9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2860元,由原告吉首市振兴钢管架租赁部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田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庄舒捷
判决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