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3101民初306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03-31
法院: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吉首市振兴钢管架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亚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20)湘3101民初3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于2020年3月3日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田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庄舒捷
判决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