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903执148号
判决日期:2020-03-31
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与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追收案件受理费一案中,依据(2016)川0903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案件受理费304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查明,原告案件受理费缴纳情况为:2016年1月22日况宗明缴纳5800元,2016年2月25日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于缴纳24600元。2020年3月2日,原案原告况宗明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其在立案时缴纳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认定为被告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缴纳,并承诺本人不再申请退费。至此,本案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案件受理费已缴清
判决结果
终结(2020)川0903执1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邓勇
审判员唐晓凰
审判员陈艳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庾青
判决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