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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金铁英
联系方式:010-88395155
注册时间:2000-08-02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1号楼1门301室(德胜园区)
简介: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代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节能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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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鑫等与姜战胜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5民初29934号         判决日期:2020-03-31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硕、梁鑫诉被告姜战胜、刘文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硕、梁鑫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艳到庭参加了诉讼。刘文章、姜战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硕、梁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文章、姜战胜连带支付刘硕、梁鑫装修款154921元及利息(以154921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6月2日,刘硕、梁鑫为刘文章、姜战胜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西区莱安商务楼一层南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场地)提供装饰装修服务。刘硕、梁鑫按照要求完成装饰装修工程,刘文章、姜战胜应支付工程款270921元。截至今日,刘文章、姜战胜共支付116000元,尚欠154921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姜战胜辩称,不同意刘硕、梁鑫的诉讼请求。我同意给二人装修款,但是二人主张的装修款太多,刘硕、梁鑫装修的项目我和刘文章都不清楚,我们找刘硕、梁鑫要报价单,他们也不给,后来他们才给的报价单,但是有很多的增项,我对数额不认可。我总共支付了装修费118000元,其中11万元是微信转账,8000元是现金。 刘文章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6月2日,刘硕、梁鑫为刘文章、姜战胜承包的涉案场地提供装饰装修服务。2018年6月20日刘硕、梁鑫施工完毕并交付刘文章、姜战胜。 本案审理过程中,刘硕、梁鑫申请对涉案场地的装饰装修工程量进行鉴定。2019年11月26日,本案鉴定机构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意见:1、确定性意见鉴定造价195129.1元。2、供选择性意见鉴定造价。2.1水池安装拆改工程211.17元,2.2楼梯扶手工程1465.5元,2.3玻璃门五金件工程502.03元,2.4玻璃门地轮工程217.94元,2.5铁架与铁门价差500.94元,2.6不锈钢水池安装工程2218.9元。现场勘验纪要记载:姜战胜对“水池安装拆改”、“楼梯扶手”、“玻璃门五金件”、“玻璃门地轮”不予确认,对于“铁门”姜战胜提出是“铁架子”,并未安装,梁鑫对于未安装予以确认,对于“水池”姜战胜提出安装了3个不锈钢水池,梁鑫提出安装9个不锈钢水池。刘硕支付鉴定费2万元。刘硕、梁鑫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姜战胜、被告刘文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刘硕、原告梁鑫装饰装修费七万九千八百四十九元七分; 二、驳回原告刘硕、原告梁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2万元,由被告姜战胜、被告刘文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刘硕、梁鑫)。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原告刘硕、原告梁鑫负担1625元(已交纳),由被告姜战胜、被告刘文章负担17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刘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蔡峰 审判员文怡昊 审判员付瑞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旭
判决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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