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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529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龙
联系方式:0835-5167001
注册时间:1958-08-01
公司地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园区大道188号
简介:
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车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动车修理和维护;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能量回收系统研发;机电耦合系统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办公用品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润滑油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线、电缆经营;塑料制品销售;网络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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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克林与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2020)川1803民初70号         判决日期:2020-03-31         法院: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克林与被告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任克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入职以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足部分7851.25元;2.判令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412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6年11月入职被告公司,2010年1月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6月21日被告因公司裁减人员,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告书,告知原告于2019年7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合计金额为7851.25元。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一、原告任克林与被告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任克林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5000元; 三、无其他处理; 四、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任克林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杨文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欣怡
判决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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