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克林与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2020)川1803民初70号
判决日期:2020-03-31
法院: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克林与被告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任克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入职以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足部分7851.25元;2.判令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412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6年11月入职被告公司,2010年1月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6月21日被告因公司裁减人员,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告书,告知原告于2019年7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合计金额为7851.25元。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一、原告任克林与被告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任克林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5000元;
三、无其他处理;
四、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任克林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杨文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欣怡
判决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