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才宇与贵州红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603民初64号
判决日期:2020-03-31
法院: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苟才宇与被告贵州红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苟才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再坤、被告贵州红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永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苟才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2019年3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无效;2.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招标代理费5586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3月2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一份,工程名称为:茶店街道大棚蔬菜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勘察、涉及、施工)EPC总承包(二次招标)塘边村桃树寨片区、老屋场村新隆组片区、白岩村杨冲片区、茶店村街上组片区、梅花村梅花组片区(大棚主体建设),工程地点:铜仁市万山区茶店办事处。承包方式为:由乙方(原告)按建设单位的合同和结算造价进行单位工程全额承包施工,实行依法经营,独立核算,在保证完成国家税费和上交甲方(贵州红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费的前提下,自盈亏,自担风险。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全部山乙方履行。该合同完全是原告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被迫签订的,目的是为了拿到一年前就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的款项。原告还不得不向被告缴纳了55860元的“招标代理费”。……。
被告贵州红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系由被告通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中标,中标后被告一直要求签订施工合同进场施工,甲方拖了很久通知被告开会,此时才告知被告中标的项目实际上己经全部由其他十几个施工班组完工,现在的招投标程序是完善补充手续,同时并介绍了实际施工的包括原告在内的全部班组与被告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按照该承包协议,当甲方向被告支付工程款时,被告在收取管理费后将工程款拨付给施工班组。但被告与甲方、施工班组签订合同后,甲方并未实际拨付工程款给被告。同时,被告也从未向所有的施工班组收取任何费用,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招标代理费是子虚乌有的事实。既然是招标代理费,也应当是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关于内部承包协议的法律效力,鉴于原告系自然人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该协议应当被认定无效。关于要求被告返还55860元招标代理费,此费用被告未收取,不存在返还。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间,贵阳农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清镇精农共铭温室装备安装有限公司先后承建了铜仁市万山区茶店街道办事处梅花村、白岩村、老屋场村、茶店村等部分大棚建设工程,工程由苟才宇负责组织实施。苟才宇系贵阳农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苟才宇另系清镇精农共铭温室装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股东,职务为经理。工程实施后,进行了招投标,2019年3月初,贵州红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19年3月21日,苟才宇与贵州红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工程名称为:茶店街道大棚蔬菜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二次招标)塘边村桃村(应为树)寨片区、老屋场村新隆组片区、白岩村杨冲片区、茶店村街上组片区、梅花村梅花组片区(大棚主体建设)。苟才宇并签订了工期质量保证书、安全保证书。苟才宇非贵州红百年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验收文件、合同书、内部承包协议书以及被告提交的内部承包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对原告提交的付款凭证、微信记录,拟证实将55860元招标代理费支付给了被告的代表人黄琨。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55860元招标代理费不清楚,被告没有收到这笔钱,黄琨不是被告的职工,也不是被告的代理人,黄琨是施工班组之一,原告提交的转款记录不是苟才宇,是贵阳农兴源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被告收取了原告的招标代理费55860元,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一、原告苟才宇与被告贵州红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无效;
二、驳回原告苟才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苟才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姚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罗姣
书记员刘迅
判决日期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