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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云霞
联系方式:18654666657
注册时间:2007-10-12
公司地址:东营区太行山路117号
简介:
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建筑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评估咨询;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不含特种设备);消防工程;桩基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五金建材、机电设备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电力工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测绘服务;城市道路照明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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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102民初1号         判决日期:2020-03-31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汉维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汉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涛,被告山东天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顺、李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济南汉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64151.45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银行利息损失(以464151.4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间共签署六份《产品销售合同》,被告共向原告采购价值3185585.46元的导线及导线金具、光缆及光缆金具,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2721434.01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64151.4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天昊公司辩称,对情况不清楚,需要核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亦有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4月9日,原告济南汉维公司(乙方)与被告山东天昊公司(甲方)就导线金具货物的采购事宜签订合同号为JNHWSZJ190409工业品销售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货物名称:导线,合同金额1335080元,争议解决方式为: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仲裁的方式处理,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合同后附发货清单并有签收人“冯某”的签字确认。同日,原、被告又签订相同合同号的工业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导线金具合同价款为273952元,争议解决方式同上述合同约定。合同后附发货清单亦有签收人“冯某”的签字确认。庭审中,原告自认上述两份合同项下的货款被告已向其足额支付货款,合同已履行完毕。 2019年4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编号为JNHWSZJ190428产品销售合同,主要内容为:合同价款415085元,结算方式为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30%货款,剩余70%合同款在发货前付清;如分批发货,则按批次金额付清货款,乙方收款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本合同传真件有效,双方盖章后生效,手改无效。合同后附发货清单,并有原、被告双方的盖章。2019年5月8日签收人“冯某”在发货清单签字确认,并载明“与合同清单相符,此清单仅用做对账使用”。2019年5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编号为JNHWSZJ190513产品销售合同,主要内容为:合同价款136563.4元,结算方式同2019年4月29日的产品销售合同。本合同传真件有效,双方盖章后生效,手改无效。合同后附发货清单,并有原、被告双方的盖章。2019年5月20日签收人“冯某”在发货清单签字确认,并载明“与合同清单相符,此清单仅做对账用”。2019年5月2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编号为JNHWSZJ190523产品销售合同,主要内容为:合同价款1010505.06元,结算方式同2019年4月29日的产品销售合同。本合同传真件有效,双方盖章后生效,手改无效。合同后附货物清单,并有原、被告双方的盖章。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1日、2019年6月2日签收人“冯某”分别在发货清单签字确认,并均载明“与合同清单相符,此清单仅用于对账使用”。2019年7月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编号为JNHWSZJ190704产品销售合同,主要内容为:合同价款14400元,结算方式同2019年4月29日的产品销售合同。本合同传真件有效,双方盖章后生效,手改无效。合同后附货物签收单、货品清单,2019年7月11日,“冯某”在接收人处签字,并载明“与合同清单相符,此清单仅用做对账使用”。 上述六份合同货款总价3185585.46元,原告已向被告开具3185585.46元的增值税发票,并向被告邮寄送达。庭审中,原告自认已收到被告涉案货款2721434.01元,尚有464151.45元货款未付。 另查,原告与山东和翔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就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货款464151.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464151.4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济南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2.27元,减半收取4281.14元,保全费2970元,均由被告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预交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秀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段雅绮
判决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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