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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匡山琪鑫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4633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川勇
联系方式:0531-85976522
注册时间:2000-09-06
公司地址:济南市槐荫区匡山小区幸福街9号
简介: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农业开发;日用百货、服装鞋帽、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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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匡山琪鑫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104民初6374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建工集团)与被告山东匡山琪鑫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琪鑫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省建工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琪鑫置业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本院作出(2019)鲁0104民初6374号民事裁定,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省建工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美、路鹏,被告琪鑫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川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省建工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356734.34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43351.5元(自2014年5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并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开票差额税金及管理费655236.02元;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匡山碧桂园居住区项目125#楼的土建、水电暖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30日内付至总造价的85%,经质检站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0%,结算完毕付至结算值的97%,扣3%的工程保修金(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结清)。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被告与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七有限公司在2011年11月1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被告双方按照该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照该合同进行结算。工程于2014年4月23日竣工,4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山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9月25日出具结算报告,核定结算造价为125号楼44336793.67元,附属车库结算造价为1176490.73元,共计45513284.4元。被告对该结算迟迟未予认可。在2016年10月11日,被告实际控制人的审核部门书面告知原告复核审定值为41723579.99元。原告对被告实际控制人单方复核结果提出书面异议。双方发生争议,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告承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省建工集团在本案庭审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说明因在立案后双方核对琪鑫置业的付款数额,诉讼请求第一项支付工程款的数额由4356734.34元变更为4226589.79元,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利息由843351.50变更为804535.25元,第三项诉讼请求开票差额税金及管理费由655236.02元变更为134226.06元。 琪鑫置业辩称,对省建工集团起诉及变更后的金额无异议,希望协商解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省建工集团提供2011年10月1日和2011年11月1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延期证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匡山琪鑫苑小区一期125号楼(含周边附属车库)工程结算复审报告》《琪鑫苑一期125#楼及附属车库工程结算复审报告回复》、付款凭证、发票、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七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9日出具的《声明书》;琪鑫置业提交《匡山琪鑫苑小区一期125号楼(含周边附属车库)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依以上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1年10月1日,琪鑫置业作为发包人,省建工集团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匡山碧桂园居住区项目125#楼;工程内容125#施工图纸内的土建、水电、暖工程。面积:23074.63m2;结构:剪力墙。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工程和安装工程(不包括电梯)。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调整方法根据设计施工图纸按实结算。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为按承包人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给予拨付工程款(次月10号前支付);工程竣工30日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85%;经质监站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0%;结算完毕付至结算值的97%,需扣3%的工程保修金(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结清)。双方于同日还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内容包括因施工不良造成的基础下沉、构件断裂、层面漏雨等。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土建工程为(空白)年,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安装工程为2年,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其他约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备案。 2011年11月17日,琪鑫置业作为发包人(甲方),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七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匡山碧桂园居住区125#楼工程;工程内容125#楼的土建、水电暖工程。预算建筑面积:23604.99m2(含地下车库面积530.36m2)。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不含电梯、基坑支护及降水、挖土方、管桩基础及试验、沉降监测)。开工日期2011年11月17日,竣工日期2013年9月30日(即为交钥匙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82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43627421.41元。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还对双方权利义务、施工组织和工期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二、以上合同签订后,省建工集团进行了施工。 2014年4月30日,琪鑫置业作为建设单位、省建工集团作为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出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综合验收结论为“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质量合格,通过验收”。 琪鑫置业于2014年12月12日出具《工程延期证明》,说明匡山碧桂园125#楼,原合同开工日期为2011年10月1是,竣工日为2013年9月30号,实际竣工日期为2014年4月23日。导致该工程拖期的原因有正式供电、正式供水接入较晚等,同意该工程延期至2014年4月23日为竣工验收日期。 三、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七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声明书》,内容为:我公司在2011年11月17日与琪鑫置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2011年10月1日省建工集团与琪鑫置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为同一工程项目匡山碧桂园居住区项125号楼施工项目所订立的内容不同的合同。该工程是由省建工集团实际施工,我公司虽与琪鑫置业签订有施工合同,但并未实际施工,不会依据该合同向琪鑫置业主张权利。 四、本案所涉工程由山东匡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该公司于2015年10月出具鲁造价审字(2015)第390-6号《匡山琪鑫苑小区一期125号楼(含周边附属车库)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载明本工程的工程结算值原报值为60640397.08元,核减值为15167256.68元,核定值为45473140.40元。琪鑫置业作为建设单位、省建工集团作为施工单位、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作为咨询单位、山东匡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委托单位、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街道办事处匡山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监督单位分别在该报告所附《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中盖章确认。琪鑫置业及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注明日期为2015年10月28日,山东匡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街道办事处匡山村村民委员会注明日期为2015年10月30日,省建工集团加盖印章但未注明日期。 五、以上审核报告出具后,济南市槐荫区匡山村项目建设管委会于2016年10月11日出具《匡山琪鑫苑小区一期125号楼(含周边附属车库)工程结算复审报告》,载明审核结果为该工程结算原值45473140.40元,复核审定值41723579.99元,核减值3749560.41元。省建工集团就以上复审报告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琪鑫苑一期125#楼及附属车库工程结算复审报告回复》,说明由其单位施工的匡山琪鑫苑一期125#楼及附属车库工程结算于2015年9月25日审核完成并出具正式结算报告且已加盖单位公章。其中125#楼结算造价为44336793.67元,附属车库结算造价为1176490.73元。通过与2016年10月11日济南市槐荫区匡山村项目建设管委会造价控管部出具的结算复审报告相比较,结算造价审减3789704.41元(其中:125#楼建筑含签证2694102.82元,安装890621.06元,附属车库164836.53元,甲方调整40144元)。原审核完成的结算报告同造价控管部出具的结算复审报告相比较,在工程钢筋、混凝土、砌体、水暖套管、管线工程量及措施项目脚手架、签证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出入,出具的结算报告不合理。现我单位回复琪鑫置业:由造价控管部在我单位不知情及未参与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11日出具的工程结算复审报告不予认可。对于我单位提交已加盖公章的结算报告请琪鑫置业尽快返还,公司财务部需要进行相关的财务考核。 六、省建工集团在本案诉讼中明确琪鑫置业已付款数额为41246550.06元,其向琪鑫置业开具发票金额为46815401元。琪鑫置业予以确认。 七、省建工集团在本案庭审中提交《鉴定申请书》,主张涉案匡山碧桂园居住区项目125号楼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其为中标人,其与琪鑫置业根据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于2011年10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其承包匡山碧桂园居住区项目125号楼工程施工。而后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七有限公司与琪鑫置业在2011年11月17日就同一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实质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工程竣工后,山东匡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工程造价审核,其所依据的合同为2011年11月17日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七有限公司与琪鑫置业签订的合同,而非其与琪鑫置业签订的中标合同。其认为涉案工程未按照中标合同结算工程价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请求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依据中标合同重新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琪鑫置业确认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于2015年10月出具的鲁造价审字(2015)第390-6号《匡山琪鑫苑小区一期125号楼(含周边附属车库)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是以2011年11月17日其与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七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但其不同意省建工集团提出的鉴定申请,其认为结算双方均盖章认可
判决结果
一、山东匡山琪鑫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226589.79元; 二、山东匡山琪鑫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上工程款逾期支付的利息,其中以工程款2862396.12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0日开始计算,以工程款1364194.21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5日起开始计算;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计算至工程款项支付之日止; 三、山东匡山琪鑫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税金及管理费134226.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57元,减半收取计23978.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匡山琪鑫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春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焦婷婷
判决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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