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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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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31-67800336
注册时间:2009-07-20
公司地址:济南市泺源大街68号玉泉森信大酒店C座10层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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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与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鲁0102民初7648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睿扬律所)与被告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睿扬律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强、张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睿扬律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德丰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830993元;2.判令德丰公司支付睿扬律所垫付的诉讼费用48440元;3.判令德丰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30993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德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18日,睿扬律所与德丰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德丰公司委托睿扬律所就其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资产转让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委托事项包括代表德丰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就上述资产转让纠纷发送律师函、协商谈判、代理德丰公司提起诉讼、代理德丰公司申请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等。代理模式为全风险代理,即案件所需一切费用均由睿扬律所先行垫付,待德丰公司获得执行回款后3日内另行向睿扬律所支付;甲方获得回款的,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在5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30%的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45%收取律师服务费;德丰公司逾期支付律师费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睿扬律所代理德丰公司就上述案件提起诉讼。案件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4)济商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二、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1万元;三、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51万元为基数,自2004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内容详见判决书)。因德丰公司牵扯其他纠纷,上述判决确定的债权在判决作出后即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案号为2011市执字第392号、2017执159号等),且该债权项下的全部款项分别于2016年、2017年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并交付与德丰公司所涉其他纠纷的债权人(即2011市执字第392号、2017执159号等案件中德丰公司的债权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项下之全部款项在被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强制执行并用于偿还德丰公司对外所欠其他债务之后,即视为德丰公司在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资产转让纠纷一案中获得了赔偿。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德丰公司应向睿扬律所支付垫付费用及律师服务费。 德丰公司未作答辩。 睿扬律所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律师函一份、律师函邮寄详情单一份、特快专递邮件查询回单一份、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民初字第2893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回单一张、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一份、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份、(2017)鲁0103执159号案卷材料、(2016)鲁0103民初4854号民事调解书一份、(2011)市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0)市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1)市执字第392号案卷材料、(2010)市执字第713号案卷材料、济南市市中区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德丰公司未予质证。对睿扬律所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睿扬律所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9月18日,德丰公司(甲方)与睿扬律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其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资产转让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委托事项包括代表甲方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就上述资产转让纠纷发送律师函、协商谈判、代理提起诉讼、代理甲方申请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等;代理模式为全风险代理,即案件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乙方先行垫付,待甲方获得执行回款后3日内另行向乙方支付;甲方获得回款的,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在500万以内的部分,按30%的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超出500万的部分按45%收取律师服务费;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睿扬律所为德丰公司提供其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资产转让纠纷相关法律服务,包括就纠纷事宜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发送律师函,作为德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启动并参加其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的案件诉讼程序,诉讼过程中睿扬律所为德丰公司垫付了诉讼费48440元。 2016年5月17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济商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1万元;三、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51万元为基数,自2004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48440元,由被上诉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8440元,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负担2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440元,按上述比例负担。”该判决书于2016年6月21日生效。 2017年4月27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将该案执行款2781978.34元支付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账户。因德丰公司负有其他债务被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上述执行款项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查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2017)鲁0103执159号协助执行通知,从法院提取了全部2781978.34元执行款,2017年5月11日,案外人济南福森清洗工程有限公司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出具收据,收到该笔执行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830993元; 二、被告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支付垫付的诉讼费48440元; 三、被告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支付违约金(以83099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90元,由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勇 人民陪审员秦芳 人民陪审员陈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玉莺
判决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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