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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夏益奉
联系方式:028-66031822
注册时间:2006-03-16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省高速大厦五楼
简介:
高速公路投资及营运管理;绿化工程、工程咨询;车辆清洁服务;商品批发与零售。(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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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昌英、周怀兵等与四川飞天劳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802民初1329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昌英、周怀兵、周怀梅诉被告四川飞天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广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开英、周怀兵、周怀梅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丽、被告四川飞天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川、被告四川广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开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梁昌英、周怀兵、周怀梅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周益信死亡产生的损失123672.46元(618326.30元×20%=123672.46元)。 事实和理由:死者周益信从2016年12月起,受被告四川飞天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劳务”)派遣,在被告四川广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巴高速”)广元办公区从事门卫及其他相关工作。2018年11月17日上午,周益信在其工作地点四川广巴高速广元办公区院内,突发脑溢血倒地,被送往广元市中医医院抢救,诊断为蛛网膜下出血、脑疝、高血压三级等。2018年11月22日周益信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核算,周益信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618362.30元。 原告认为,周益信为被告飞天劳务公司派遣到被告广巴高速公司工作的员工,被告安排其长期值夜班,与其突发脑溢血有一定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双方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飞天劳务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有误,死者周益信发病地点不在广巴高速公路的办公区内,在办公区外,原告亲属的死亡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广巴高速辩称,原告以生命权纠纷要求二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死者周益信系下班后捡拾垃圾时突发脑溢血死亡,即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属于工伤死亡赔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使死者周益信是下班交接后捡拾垃圾突发疾病死亡,也不属于因为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所致,且突发疾病后超过48小时,不属于工伤赔偿范围,二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周益信与被告飞天劳务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即使死者的死亡属于工伤事故,也应当由用人单位被告飞天劳务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9日,被告飞天劳务公司与周益信签订《劳务派遣人员合同》,其内容为:“第一条劳动合同期一、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务合同合同自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8日……第二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四川广巴高速公路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从事门卫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在四川广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办公区(广陕、广巴高速公路连接线东坝收费站旁)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工作时间按以下确定:1、门卫人员自行协商值班……甲方:四川飞天劳务有限公司乙方:周益信5108021955010215122016.12.9”。期满后,被告飞天劳务与周益信于2018年1月1日续签《劳务派遣人员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其他内容与2016年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人员合同》内容一致。 被告广巴高速公司与被告飞天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其内容为:“一、派遣岗位、人数和工作地点(一)保安6人,工作地点:广巴公司广元办公区……派遣期限为壹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甲方四川广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梁平代乙方四川飞天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赵茂兴” 2018年11月17日,周益信与值完夜班同事赵友仁于早晨7点20分完成交接班后未离开被告广巴高速公司办公区。上午10时30分许,死者周益信被前去广巴高速办公区域旁边的废料场拉材料的周刚等人发现其倒在路边,身边有一小捆扎好的废品。后被原告周怀兵送往广元市中医医院进行抢救,入院诊断为诊断为蛛网膜下出血、脑疝、高血压三级等。2018年11月22日,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载明:“患者家属强烈要求办理患者自动出院,出院医嘱及建议:继续在有条件的医院住院抢救治疗”,共计花费26561.01元,报销13490.21元,自负金额13070.80元。周益信于当日死亡。 2019年1月8日,原告周怀兵向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死者周益信工伤认定,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广人社工受[2019]5001不予受理决定书,因死者周益信发病时已超过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不符合受理条件,现决定不予受理。 另查明,死者周益信生于1955年1月2日。自2016年12月9日起,周益信一直在四川广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办公区(广陕、广巴高速公路连接线东坝收费站旁)工作。因同事周友仁生病,周益信长期值夜班。被告广巴高速公司办公区包括办公区域、废料场两部分,均用围墙隔离,办公区域与废料场之间用栅栏相对隔离,废料场铁门由被告广巴高速公司的保安打开。 以上事实,有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劳务派遣合同》复印件二份、《《劳务派遣合同》复印件一份、证人证言、死者周益信的《住院病历》、广元九龙骨科医院《陪护证明》、原告死者周益信的《出院费用结算票据》复印件、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广人社工受[2019]5001不予受理决定书等证据在案,并经庭审举证质证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证明
判决结果
一、被告四川飞天劳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梁开英、周怀兵、周怀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59602.53元、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共计6060602.53元; 二、被告四川广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梁开英、周怀兵、周怀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7.00元,由原告梁开英、周怀兵、周怀梅负担707.34元,被告四川飞天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79.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元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亮
判决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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