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明、邵勇兵等与傅细水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赣0502民初3178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晓明、邵勇兵、胡桂平、傅朱里诉被告傅细水、傅强、张夏玲、第三人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周庆登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晓明、邵勇兵、胡桂平、傅朱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刘飞,被告傅细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达、被告傅强、张夏玲、第三人远通公司、周庆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三被告对共同投资建设的贵州瓮安县工业园区D2、D3、D4路工程项目的合伙关系;2、判令对原告与三被告之间进行合伙清算,被告按《投资合作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投资比例向原告支付合伙期间利润520万元(暂算520万元,以最终合伙清算司法鉴定意见为准)。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傅细水、傅强、张夏玲达成合伙协议以第三人的名义承建贵州瓮安县工业园区D3路工程项目。并且,三被告以被告傅细水名义与原告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共同投资该项目工程建设,同时约定了合伙投资比例及利润分配方式。此后,原告与被告以“投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合伙投资比例等分别又承建了瓮安县工业园区D2、D4路工程项目。上述工程项目早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截至2018年2月,三被告在第三人处结算部分工程款后尚有520万元未按约定比例分配给原告,原告多次与三被告协商未果,该三被告拒不分配该款项,也拒绝与原告进行合伙清算。另,第三人作为挂靠单位,上述工程项目的未结工程款均由第三人负责结算并支付,为保证本案的顺利进行,第三人应当暂停向上述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韩晓明、邵勇兵、胡桂平、傅朱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00元,退还原告韩晓明、邵勇兵、胡桂平、傅朱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韩晓明、邵勇兵、胡桂平、傅朱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管东长
人民陪审员涂俊
人民陪审员周青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曾振轩
判决日期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