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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智刚
联系方式:13767974360
注册时间:2010-04-09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一乡新坊村莲谢中路1号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监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房地产开发经营,公路管理与养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筑劳务分包,特种设备设计,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测绘服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物业管理,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机械设备租赁,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代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交通设施维修,金属结构制造,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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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晓明、邵勇兵等与傅细水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赣0502民初3178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晓明、邵勇兵、胡桂平、傅朱里诉被告傅细水、傅强、张夏玲、第三人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周庆登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晓明、邵勇兵、胡桂平、傅朱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刘飞,被告傅细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达、被告傅强、张夏玲、第三人远通公司、周庆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三被告对共同投资建设的贵州瓮安县工业园区D2、D3、D4路工程项目的合伙关系;2、判令对原告与三被告之间进行合伙清算,被告按《投资合作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投资比例向原告支付合伙期间利润520万元(暂算520万元,以最终合伙清算司法鉴定意见为准)。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傅细水、傅强、张夏玲达成合伙协议以第三人的名义承建贵州瓮安县工业园区D3路工程项目。并且,三被告以被告傅细水名义与原告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共同投资该项目工程建设,同时约定了合伙投资比例及利润分配方式。此后,原告与被告以“投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合伙投资比例等分别又承建了瓮安县工业园区D2、D4路工程项目。上述工程项目早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截至2018年2月,三被告在第三人处结算部分工程款后尚有520万元未按约定比例分配给原告,原告多次与三被告协商未果,该三被告拒不分配该款项,也拒绝与原告进行合伙清算。另,第三人作为挂靠单位,上述工程项目的未结工程款均由第三人负责结算并支付,为保证本案的顺利进行,第三人应当暂停向上述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韩晓明、邵勇兵、胡桂平、傅朱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00元,退还原告韩晓明、邵勇兵、胡桂平、傅朱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韩晓明、邵勇兵、胡桂平、傅朱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管东长 人民陪审员涂俊 人民陪审员周青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曾振轩
判决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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