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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广洋
联系方式:028-61556530
注册时间:1994-06-26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
简介:
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及营运,公路、桥梁配套设施建设,五金、交电、化工、汽车配件、百货经销,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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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建与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曹广明、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802民初5695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志建与被告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龙公司)、曹广明、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北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志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玲、被告川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苍龙公司、曹广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曹志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民工工资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2019年3月9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在被告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标G5京昆高速七盘关至沙溪坝段1515-1516段出川方向、1523段出川方向、剑门关服务区等做路肩加宽、排水沟、中分带除草等劳务作业,工程结束后,被告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工资,经结算被告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还欠原告工资150000元,现场负责人曹广明于2019年3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业主方,应当在欠付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苍龙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 被告曹广明未到庭,也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 被告川北公司辩称,川北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联系,川北公司不是原告追索劳动报酬的对象,依法不应当承担支付原告民工工资的责任和义务;川北公司已经根据《道路抢险保通工程合同》约定的计量,全部支付了应付苍龙公司的款项。综上,原告诉被告川北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1.欠条一份,证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曹广明欠到原告工资15万元的事实,2.现场照片,证明原告施工事实。3.《道路抢险保通工程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曹广明是被告苍龙公司指派到道路抢险保通工程上的现场负责人,被告曹广明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被告川北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1.计量清单、付款凭证证明川北公司与苍龙公司签订合同后,之间的款项已经支付完毕,被告川北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川北公司该付的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2.四川省广元市朝天人民法院(2018)川0812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事实上被告川北公司和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川北公司与苍龙公司之间已经清算完毕并且不欠苍龙公司款项。 被告苍龙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被告曹广明未到庭,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此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川北公司的下属单位广元管理处与被告苍龙公司签订《道路抢险保通工程协议书》三份,工程内容为对水毁、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公路结构物损毁而进行的应急抢险施工,施工地点为G5京昆高速七盘关至沙溪坝段、G108二级公路七盘关至瓷窑铺段。2016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带领民工在该项目工程上务工,务工结束后,该项目现场负责人曹广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曹志建做项目G5京昆高速公路剑门关至七盘关段抢险施工工程材料及人工工资共计150000元,时间2016一2018年之间施工工程。欠款人:曹广明。2019.3.9”。同时查明被告曹广明在该项目工期内系被告苍龙公司员工。被告川北公司已全额向被告苍龙公司支付了道路抢险保通工程项目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曹志建人工工资及材料款共计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将150000.00元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支付原告曹志建劳动报酬的责任; 三、被告曹广明不承担支付原告曹志建劳动报酬的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直接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赵洪 人民陪审员鲁艳 人民陪审员杨怀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忠芹
判决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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