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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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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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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清与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104民初38573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云清与被告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云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倪胜,被告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海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五、六、七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2014年9月20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为2014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20日止。另,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满60周岁。 二、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工作岗位:保安员。 三、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额及工资构成: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016年8月起调整为每月固定发放2650元。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除去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即被告支付的加班费,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工资,发放工资没有工资条。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保。 四、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原告主张原、被告在2014年9月15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抗辩劳动关系截止至2017年9月20日,原因在于劳动合同于2017年9月20日到期后,考虑到原告已接近退休年纪,不符合签署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虽然期满后原告仍然继续上班,但双方的关系是直接转化为事实的劳务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虽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7年9月20日到期,但双方对于被告该日之后仍继续为原告提供劳动的事实并无争议,据此可认定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自该日之后原告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上述双方自2017年10月18日起形成的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综上,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从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 五、工资差额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8年8月至10月的工资差额1800元及10月工资1075元。关于工资差额,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同工同酬,其他的同岗位的员工都提升了工资金额,只有原告没有提工资。 被告抗辩在综合调整工资时,考虑员工的工作表现,本案双方已经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是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不适用同工同酬的制度。 本院认为,如前论述,因自2017年10月18日起原、被告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主张工资差额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 原告在本案主张加班费时段为2018年1月至10月,未休年休假工资为2018年度,鉴于2017年10月18日起原、被告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属于本案争议劳动关系的调处范畴,亦缺乏支付的合同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七、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的问题: 原告主张在2018年10月16日,被告通知原告不用上班,构成违法解除,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告则抗辩劳务关系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2018年10月16日后原告因个人原因一直未能正常上班,被告多次催促原告按照正常时间上班,但一直未能上班,是原告自动离职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李云清与被告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李云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云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李昇毅 人民陪审员陈丽萍 人民陪审员胡广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祖麟
判决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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