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伟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钜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06民初972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伟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伟粤公司)与被告广东钜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钜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佳、段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钜铭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伟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其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9月28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依约还款。
被告钜铭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汇款50万元。
2018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催告函》,催讨案涉借款。该邮件显示于2018年9月28日签收。
庭审中,原告称案涉款项是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款
判决结果
被告广东钜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伟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9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0元,由被告广东钜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旭珊
人民陪审员崔萍
人民陪审员李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宜静
判决日期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