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少秋
联系方式:020-22263365
注册时间:2020-06-18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50号22层2201房
简介:
物业管理
展开
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世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104民初37287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世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毅,被告王世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从2018年2月过完年就一直未到岗履行工作职责。2018年2月份,被告已经口头提出离职,但一直不办理离职手续,在此状况下,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恢复上班,履行岗位职责,被告均不予配合(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明确有原告项目文员张文静证明被告2018年2月过完年就一直未到岗上班的记录,也有证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不予配合的记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告已严重违反原告相关规章制度,具备无需补偿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且原告曾多次电话、微信通知、催促其完善手续,被告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采用拖延的手法不予配合,足以看出被告动机不良。被告于2015年9月1日入职原告公司任职项目助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的问题。被告于2015年9月1日入职,任职项目经理,薪资为4500元/月,工作至2016年6月开始请假,至2016年11月27日开始回项目上班,因岗位调整,薪资为4000元/月,另于2017年8月岗位职务调整为保洁主管,薪资调整为3500元/月。被告2017年8月工资3169.4元,9月2724.05元,10月工资3035.74元,11月工资3091.8元,12月工资2845.4元。9月工资已于2017年10月26日转入被告银行卡,8、10、11、12月工资12142.32元于2018年2月13日已转入被告银行账户9929.66元,剩余2212.66元因涉及被告口头提出离职,需要办理交接,且一直通知被告领取,被告均未予配合的原因而未支付。2018年1月和2月工资原告已发到被告银行卡上,不存在未发问题。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纠正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工资计算的裁决。 被告王世业辩称:同意劳动仲裁裁决的认定和结果。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日,原告(为用人单位、甲方)与被告(为劳动者、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内容包括:本合同从2015年9月1日起至项目终止之日止,期限届满前六十天,经双方协商后可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若乙方不接受续订,需期限届满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期限届满的当月甲方仅需支付基本工资;工作内容及地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暂时安排在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校项目,从事燕岭校区项目助理工作;甲乙双方确认,工作地点为广州,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身体状况以及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指派至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工作;甲方实行以岗定薪支付,若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变动,乙方同意其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也作相应调整;乙方岗位职责,在合同期内,自觉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完成公司的工作任何及相关规定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方实行固定工时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制定或变更,工作时间不包括午餐及休息时间;乙方的工资已包含工作时间中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甲方依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甲方因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工作时间外加班的,乙方同意甲方以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依法支付工作时间外的加班工资或给予调休;在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将根据考勤记录安排乙方补休同等时间或计发加班工资,非甲方工作安排,自愿从事工作的不予计算加班工资或补休;劳动报酬,甲方根据政府有关薪资管理规定和乙方所担任的职务确定其相应的劳动报酬,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按照甲方考核转正后,甲方对乙方实行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方法,乙方的标准工资确定为每月1900元/月,加班工资2600元,工资总额为4500元/月;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工资并按月发放,发薪日期定为每月20日,遇节假日时将适当顺延;甲方有权按照公司的薪资标准和考核支付合理调整乙方工资,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甲方可以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适时、合理地调整乙方工资待遇等。亦在同日,被告填写有《入职申请表》一份,由原告盖章确认。 原告提交的银行回单及被告的银行帐户流水记录,显示原告向被告发放工资的情况如下:2017年10月26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发放9月工资2724.05元;2018年2月13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发放10月工资3492.47元,11月工资3591.79元,12月工资2845.4元,2018年1月工资2420.43元;2018年3月2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发放2018年2月工资631.97元。 诉讼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本案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2.入职申请表,拟证明被告知悉岗位情况、岗位职责,薪资架构及相关制度规定;3.平安银行收付款业务回单,拟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发放2017年10至12月工资;4.王世业平安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对账单,拟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发放2017年9月、2018年1月至2月工资;5.与项目文员张文静的微信记录(打印件),拟证明被告2018年2月过完年就一直未到岗上班;6.人事部汤主管与王世业微信记录(打印件),拟证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回公司配合处理相关事务并完善手续,被告不予配合;7.考勤记录(打印件),拟证明被告经常性旷工的事实;8.公司规章制度,拟证明被告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被告针对原告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是我2015年9月1日第一次入职的时候签的,因为别的工作,我于2016年6月离职。6月以后我自己做生意,经营了一个饭堂。2016年12月26日入职,2016年12月27日上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对证据2,是我第一次入职前填写的。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确认是原告向被告发放工资,但没有全额发放。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其他意见和证据3一致。对证据5、6,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把我的资料取消,2018年3月初无法打卡。实际上,我过完年休完假上了两天班就打不了卡。对证据7,考勤机不完善,有时候上班,因为联网的问题,都无法显示打卡记录。对证据8,我从来没有见过。 被告为证明其抗辩意见,在本案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工作证,拟证明在原告处上班;2.证明(上载内容为被告于2015年9月入职华信物业,就职于广外艺管理处燕岭校区,2016年6月份离职,并解除劳动合同,特此证明),被告称是原告单位的保安队长叶伟国出具的;3.银行流水,拟证明工资的发放情况;4.社保缴费历史明细(上载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保自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 原告针对被告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我方不确认出具人的身份,我方需要核实是否是我公司的员工,且个人出具的材料不能视为公司的意见。对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 诉讼中,关于被告的工作情况,原告表示:入职时间是2015年9月1日,2016年6月中途离开,2016年10月左右再回来上班。原来被告是任职项目的助理,被告离职后,后面我方另外招聘了人员。从2016年11月开始,我方重新安排被告从事项目助理(跟被告之前岗位的项目助理的分工是不同的)。2017年8月,因为被告经常缺勤以及不负责任,所以我方对被告的岗位进行了调整,调整为保洁主管直到被告离职。后面被告一直没有过来办理离职手续,根据我方的考勤记录和证据9,被告过完年就没有上班。被告则表示:我2016年12月26日入职,27日上班。入职之后是任职主任助理,我一直都是做主任助理的工作,入职的时候一直都有兼保洁主管的职务,并没有说工作岗位调整。我最后一天上班大概是3月6日。 另查,被告曾作为申请人于2018年7月16日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一、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工资18734.17元;二、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80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医疗费312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垫付材料费14546元。被申请人经仲裁委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该委对其作缺席审理,并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8]47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516元;二、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650元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的工资10023元;三、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12月26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1333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一、原告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王世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516元; 二、原告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王世业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6日期间的应付未付工资9029.52元; 三、原告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王世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其余工资差额; 四、驳回原告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李昇毅 人民陪审员陈仲杰 人民陪审员曹鸿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曹祖麟
判决日期
2020-03-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