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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闫彬
联系方式:010-67197611
注册时间:1997-12-15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5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其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办理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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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权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1执恢748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已向被执行人陈权、蔡铉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权、蔡铉春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权、蔡铉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权、蔡铉春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权、蔡铉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权、蔡铉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陈权、蔡铉春财产以人民币741305.67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汪霄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婧
判决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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