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权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1执恢748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已向被执行人陈权、蔡铉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权、蔡铉春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权、蔡铉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权、蔡铉春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权、蔡铉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权、蔡铉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陈权、蔡铉春财产以人民币741305.67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汪霄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婧
判决日期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