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从化供电局>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从化供电局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从化供电局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黄晓彤
联系方式:020-85017866
注册时间:2002-10-24
公司地址:广州市从化街口镇新城区府前路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电力供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气设备零售;电工器材零售;电力电子技术服务;能源技术咨询服务;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电力输送设施安装工程服务;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展开
李小宏、李柒等与广州从化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17民初5342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小宏、李柒诉被告广州从化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丽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宏、李柒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强,被告广州从化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小宏、李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8161.6元(从2018年11月16日起暂计至2019年10月13日每日按照房款2080747元的万分之二为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装修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从化区雅居乐沙贝三期4组团自编L-142栋2梯401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32.39平方米,《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房款1140672元,而《装修合同》约定的款项是940075元,该装修款项远远超出了所谓的精装标准收费,被告在该款项的收据上也注明款项为房款,而且上述两个合同的签约甲方均为被告,由此可知被告是利用双合同来规避政策,实际上两个合同的款项均为购房款,即总房款为2080747元,《装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前。合同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为每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二的支付标准。原告已向被告支付所有购房款,履行原告应负的合同义务。然而,截至原告本次立案起诉之日,被告交付的商品房用电类别为临时用电,不能保证用电期间电力供应的安全和稳定,因此原告并未收房。房屋是以居住为目的,具备正常水电设施是居住生活的必备条件。因此,雅居乐公司交付的房屋必须满足购房人日常生活用电的基本条件。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规定,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用户不得有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等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违章用电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停止供电。本案中,雅居乐公司提供给涉案房屋用电类别为“临时施工用电”,该电类型不能满足购房人日常生活用电的基本条件。再次,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基建工地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供电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者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对外转供电,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雅居乐公司提供给涉案房屋用电并非居民生活用电,而是“临时用电”,买受人收楼则随时面临被供电企业终止供电的风险。事实上,涉案房屋小区确实存在多次停电的情况。综上所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从化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一、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三十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竣工验收并经备案后即可交付使用,也即法定的交付标准是竣工验收备案。涉案房产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符合法定交付标准。二、原、被告间《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七《补充协议》第5.5条、第6.3条的约定,双方同意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付标准变更为:被告在向原告发出《收楼通知书》后,且在办理交楼手续时出示了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后即视为符合交付标准,原告应同意办理收楼手续。如果小区内用水、电、燃气等居住条件因当地市政建设水平或项目开发进度暂未达到永久使用标准,原告同意以临时设施或服务取代,不因此为由主张退房、赔偿或拒绝收楼。该《补充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在签约前向原告解释说明,合法有效。也即原告在购买涉案房产时即知道涉案房产的用电情况,基于此,双方关于涉案房产所约定的交付标准为被告具备竣工验收备案、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原告也承诺不因为其他原因主张退房、赔偿或拒绝收楼,现其背离承诺,违背契约精神。三、涉案装修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各自独立存在,装修款不属于购房款的组成部分。第一、装修合同是在原、被告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无侵犯原告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毛坯交楼,后为实现装修目的才签订装修合同,两者为不同目的、独立存在、分别履行的合同,原告清楚知晓不同合同项下款项的用途和性质。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涉案房产每平方米为9736.85元,完全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客观上也不可能包括装修费用。四、原告在2017年7月20日以毛坯状态收楼,意味着被告已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完成交付义务,无迟延交楼的违约行为。即使装修款项是购房款的一部分,装修事宜亦是被告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在完成装修后才能交付涉案房产,理应以装修合同中约定的交楼时间来确定被告的应交楼时间。装修合同第六条第1点约定交楼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五、涉案小区自始都是正常供电,可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原告无证据证明因用电问题影响到其正常使用,并因此产生损失或存在损失。同时,涉案房产也在2019年9月20日已经取得永久用电,被告在2019年10月10日再次通知原告于2019年10月13日收楼,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签收后拒不到场收楼,相应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六、原告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管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第2点还是《装修合同》第九条第5点,均约定违约金是自逾期之日起180天内(含180天)是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超过180天是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原告主张所有日期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显然不能成立。综上,恳请法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6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雅居乐沙贝三期4组团自编L-142栋2梯(自编L-142栋2梯)401房;建筑面积132.39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9736.85元,总金额为1140672元;原告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7年9月15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时,应当向原告发出收楼通知书,被告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办理交楼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向原告出示被告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被告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自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180天内(含180天)被告按已付楼款总额的每日0.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日止,超过180天被告按已付楼款总额的每日0.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原告未付清房价款及面积差价款时,不得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原告与被告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四)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五)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六)《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七)《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八)《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上述文件中,(一)至(五)项应出示原件并向原告提供加盖被告公章的复印件。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原告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被告承担。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被告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本合同附件七补充协议第九条处理。附件七《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5.5关于交付标准的变更:双方一致同意该商品房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提供已加盖被告公章的《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即视为符合交付标准,原告同意办理收楼手续。5.12原告同意不以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之外的轻微的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收楼并索赔。第六条约定:6.3小区内用水、电、燃气等居住条件若因当地市政建设水平或项目开发进度暂未达到永久使用标准,原告同意被告以临时设施或服务取代,以不影响原告使用为前提,在提供临时服务的期限内,被告向原告补贴临时服务与永久服务的费用差额(由被告直接将差额支付给相关单位,不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得以此为由主张退房、赔偿或拒绝收楼。第十七条约定:17.7鉴于原告购买本合同约定之房屋为毛坯交楼,原告收楼后委托被告进行装修(原告授权被告可聘请有装修资质的装修合同为其所购房屋进行装修),并同时与被告签订《装修合同》,原、被告双方在此一致明确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装修合同》是互附合同中止、解除条件的合同,即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止、解除,则《装修合同》中止、解除,反之亦然。 2017年7月20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广州从化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就原告购买的三期四组团L142栋2梯401房的装修工程施工之事宜,经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第二条委托事项:被告及被告聘请的第三方(以下统称为被告,原告与被告聘请的第三方不发生直接的经济及法律关系,被告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被告享有和承担,与原告无关。)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对该商品房按本合同第十四条附件2.2《广州从化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修标准》约定进行装修,如该装修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以被告实际装修发生的为准。第三条总价款、付款方式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1.本装修工程的总价款为940075元;第六条装修工程期限交楼期限:1.双方确认装修交楼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2.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之前向原告发出《收楼通知书》,通知原告对该商品房收楼;为保证后续装修工程进度,原告应当及时按通知收楼,逾期收楼除被告的装修交楼时间顺延外,原告承担因延期装修而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被告应在上述第1款确定的交付日前完成装修工程,并向原告发出《装修交楼通知书》,原告应按被告发出《装修收楼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前来办理交付手续,否则自该日期届满之日起视为原被告双方已完成交接,且原告对装修工程质量无异议。第九条违约责任:5.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不能按约定日期办理收楼手续的,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180天内(含180天)被告按已付楼款总额的每日0.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日止,超过180天被告按已付楼款总额的每日0.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原告未付清房价款及面积差价款时,不得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继续履行。第十条其他:2.原告已清楚了解认购本物业为毛坯交楼,之后委托被告进行装修,原告的成本由毛坯购买价和装修价两部分组成,原告在签约时需要同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装修合同》,原告对前述文件内容已完全理解,无异议。买卖合同和装修合同不可分割是互附中止、解除条件的合同,即其中一份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另一份合同亦同时终止或解除;如因原告原因,引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装修合同》任一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均视为原告同时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装修合同》的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装修合同》同时终止或解除。原告分别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装修合同》约定承担合同中止、解除的违约责任。 2017年7月2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毛坯收楼确认书》,内容为:原告已接收雅居乐名门半岛花园L142栋2梯401单位的毛坯房,因毛坯收楼后即委托被告进行装修,该单位的物业管理费从2018年11月15日(装修合同约定时间)开始计算。 2017年7月2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确认书》,内容为:1.本人购买的L142栋2梯401号房屋为毛坯交楼,具体的交楼标准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中约定清楚。2.本人在收楼后即委托被告进行装修,具体的装修标准、价格等以装修合同约定为准。3.本人清楚《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装修合同》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的合同,两个合同均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不存在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况。4.本人特别承诺:本人清晰知晓装修总价款包含部分房屋价值和装修及设计价值,本人不以此为由要求解除装修合同。同时,本人授权贵公司根据需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公司为本人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合计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140672元及全部装修款940075元。 另查明,被告提供2019年9月20日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从化供电局出具的《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认为涉案楼盘已于2019年9月20日取得永久用电。该意见书中显示预计送电时间为2019年9月23日。 被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原告发出《催收楼通知书》,原告确认已经收到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州从化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0708.16元给原告李小宏、李柒(违约金自2018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4日止每日按照总房款2080747元的0.1‰的标准计付;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每日按照总房款2080747元的0.2‰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李小宏、李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73元,由原告李小宏、李柒负担415.9元,被告广州从化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5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黄丽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谢晓颖
判决日期
2020-03-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