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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晓君
联系方式:0512-57112132
注册时间:2002-06-24
公司地址: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A区
简介:
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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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李刚、骆国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282执5934号之十一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黄浦公司与李刚、骆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李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黄浦公司货款1768493.72元及利息(1768493.72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二、李刚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黄浦公司为实现债权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30000元。三、骆国庆对李刚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0718元,由李刚、骆国庆负担。因李刚、骆国庆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浦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通过无锡法院统一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李刚、骆国庆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刚、骆国庆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2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刚、骆国庆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人行、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汽车1辆,均暂无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人行、证券、不动产等财产。 3、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刚、骆国庆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李刚、骆国庆在本市辖区内暂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 4、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至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刚、骆国庆名下的车辆信息,查明骆国庆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桑塔纳汽车1辆。该车于2009年购买,逾期未年检,拍卖处置无剩余价值,依法暂不能处置。 5、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委托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刚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暂无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 6、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李刚、骆国庆适用限制消费措施,责令被执行人不得实施有关高消费行为及非生产经营、工作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 7、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骆国庆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8个、李刚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2个。上述银行账户均暂无银行存款等财产。 8、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黄浦公司,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许乐群 审判员蒋亚军 审判员张栋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丁平 书记员周艳
判决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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