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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4434万元
法定代表人:万创奇
联系方式:0377-63259210
注册时间:1998-03-03
公司地址: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1801号
简介:
防爆电机、普通电机、特种电机、船用电机、核电用电机、核电用发电机、普通风机、防爆风机、防爆电器、高低压软启动、变频器类电机驱动装置、无功补偿器、滤波器、逆变器类特种电源、开关柜、输配设备、仪器仪表、电力电子装置、控制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修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电气系统集成、机电工程、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分布式光伏发电;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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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国举与绍兴市亚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1303民初4908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国举与被告绍兴市亚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亚升公司)、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卧龙电气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中,被告绍兴亚升公司申请追加张景铎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许国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学、被告绍兴亚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刚杰、李金阳,被告卧龙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涛、被告张景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许国举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111171.07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日,原告和徐远、曾庆春、任永贵等人在绍兴亚升公司承包的卧龙电气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做工。在施工过程中,绍兴亚升公司未为原告等人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措施,致使原告从一米多高的架子上摔下。原告随即被送到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十几天,花费治疗费17000元。事发之后,两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不愿承担责任。原告在被告雇佣活动中受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绍兴亚升公司辩称,原告并非被告公司雇佣,与被告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卧龙电气公司辩称,被告卧龙电气公司不是原告的雇佣方,被告卧龙电气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被告绍兴亚升公司,绍兴亚升公司拥有合法资质,证件齐全,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损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被告卧龙电气公司无关,应当由当事人自身承担。 被告张景铎辩称,被告张景铎受雇于被告绍兴亚升公司,绍兴亚升公司的田经理和被告口头协商,为了建车间办公室建大棚,当时商量的是建一个棚需要多少钱、需要多少人。被告干完活(工人工资、原告许国举的工资)是田经理通过银行卡支付的,田经理代表的是被告绍兴亚升公司。被告张景铎不应当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30日,被告卧龙电气公司(甲方、发包人)与被告绍兴亚升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卧龙电气公司将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高效节能电机产业化项目产房内功能房及电气和计量加层改造项目发包给被告绍兴亚升公司;合同工期为40天,自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1月18日;合同总金额为1738000元;乙方应认真执行当地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规定及甲方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管理人员、班组长、施工人员、特殊工种应有上岗证。被告绍兴亚升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被告绍兴亚升公司承包上述工程后,雇佣被告张景铎负责工程中的木工、电焊工部分,双方口头约定按照实际工作平方量结算工资。被告张景铎又找到案外人孙晓华、张明海共同在工地施工。张景铎、孙晓华、张明海又各找一部分工人到现场负责施工,原告许国举由案外人孙晓华喊到工地负责电焊施工。张景铎、孙晓华及干活时间长的工人的工资由被告张景铎统计好银行账号后交给被告绍兴亚升公司,再由被告绍兴亚升公司直接发放工资。干活时间短的工人的工资由被告绍兴亚升公司发放到一个银行账户中,再由账户所有人转交给工人。原告许国举的工资由被告绍兴亚升公司直接转到案外人孙晓华账户内,再由孙晓华转交给原告许国举。 2019年1月1日下午,原告许国举在钢结构现场架子上施工过程中,从架子上摔下受伤,原告许国举随即被孙晓华、任永贵等人送入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股骨颈骨折、肺炎。原告许国举于2019年1月17日出院,出院医嘱显示:1、院外继续应用抗凝药物治疗至术后35天,抗凝期间密切观察有无牙龈出血、黑便,每周复查血常规、凝血系列;2、绝对卧床三个月;3、患肢无负重功能锻炼3-6个月;4、术后3个月、半年、1年复查患肢X线,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决定下床时间;5、住院期间陪护2人,出院后生活自理能力恢复前仍需人护理;6、卧床期间,适当床上锻炼患肢功能,注意勤翻身,预防压疮、肺部及尿路感染、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等常见并发症;7、继续补钙、抗骨质疏松治疗;8、加强营养;9、加强个人防护;10、定期复查患肢X线,若远期股骨头坏死,需行全髋关节置换。原告许国举共计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17544.58元。案件审理中,经原告许国举申请,本院委托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许国举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向本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咨询意见书显示:许国举因本次外伤致左股骨颈骨折行闭合复位螺钉内固定术后构成十级伤残;许国举的后续治疗费约需7000元;许国举自受伤后的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另查明,原告许国举户籍地为南阳市××××焦庄。王秀清系原告许国举母亲,1940年1月28日出生,王秀清共生育一子一女,女儿现已去世。 再查明,原告许国举受伤后,被告绍兴亚升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庭审陈述及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咨询意见书、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记录在卷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绍兴市亚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许国举各项赔偿共计57501.002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绍兴市亚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许国举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三、驳回原告许国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3元,由原告许国举承担1235元,由被告绍兴市亚升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康宏 审判员胡进锋 人民陪审员张玉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萍
判决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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