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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翔
联系方式:0731-88629183
注册时间:2013-11-28
公司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与振兴路交汇处302房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管道和设备安装;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建筑;机电设备、建筑材料的销售;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土石方工程服务;建筑劳务分包;苗木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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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玉龙诉被告嘉美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0703民初3097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玉龙与被告嘉美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嘉美豪庭业委会)、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祺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景茂与被告嘉美豪庭业委会负责人肖建军、被告伟祺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玉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嘉美豪庭业委会、伟祺建设公司连带支付拖欠李玉龙工程款76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9年2月1日开始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嘉美豪庭业委会、伟祺建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7日,嘉美豪庭业委会(甲方)与伟祺建设公司(乙方)签订《承包协议》一份,李玉龙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在乙方处签名。《承包协议》约定:“工程名称:嘉美豪庭小区污水网管及道路维修改造工程;工程范围:小区污水管网疏通改造,小区道路维修;工程暂定总价: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整,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为准,并约定了计量、计价规范文件及市场价执行(包工包料),待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后,由嘉美豪庭小区业委会向鼎城区房管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按实际所完成的工程量依据以上结算方式所产生的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即李玉龙)95%,留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开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承包协议》签订后,李玉龙即组织民工施工,按协议约定在三个月内于2019年1月26日完成全部工程量,并交付嘉美豪庭小区业委会使用。但嘉美豪庭小区业委会却不守诚信,不按约定方式支付实际施工人李玉龙工程款,李玉龙依据嘉美豪庭小区业委会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和规范性计量计价文件,委托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工程造价结算,并于2018年12月22日出具了工程《竣工结算书》,载明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为932142.21元。后李玉龙多次找嘉美豪庭小区业委会催讨所欠工程款,嘉美豪庭小区业委会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至今分文未付,李玉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嘉美豪庭小区业委会辩称,《承包协议》约定工程总价为 390000元,但施工方在《工程量签证单》上将工程量恶意增大,漫天要价,编造工程项目,虚构事实,恶意套取小区维修资金。后嘉美豪庭小区业委会委托正规的评估公司(湖南天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款进行审计,审计的结算金额最多为470000元。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处理。 伟祺建设公司辩称,李玉龙与伟祺建设公司没有内部承包关系,因李玉龙无建设施工资质,李玉龙便借用伟祺建设公司资质,以伟祺建设公司代表人身份自行与嘉美豪庭小区业委会签订《承包协议》,伟祺建设公司未向李玉龙收取任何费用,从签约到施工至工程完工亦全程未参与该工程项目,因此,涉案《承包协议》为无效合同,而李玉龙与嘉美豪庭小区业委会已形成事实施工合同关系(李玉龙为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和施工人),且公司与李玉龙同为《承包协议》的乙方,二者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伟祺建设公司与李玉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李玉龙要求伟祺建设公司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伟祺建设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请求法院驳回李玉龙对伟祺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7日,嘉美豪庭业委会(甲方)与伟祺建设公司(乙方)签订《承包协议》一份,李玉龙以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身份在乙方处签名。《承包协议》约定:“工程名称:嘉美豪庭小区污水网管及道路维修改造工程;工程范围:小区污水管网疏通改造,小区道路维修;工程暂定总价: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整,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为准,并约定了计量、计价规范文件及市场价执行(包工包料),待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后,由嘉美豪庭小区业委会向鼎城区房管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按实际所完成的工程量依据以上结算方式所产生的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即李玉龙)95%,留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开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承包协议》签订后,李玉龙即组织民工施工,按协议约定在三个月内于2019年1月26日完成全部工程量,并交付嘉美豪庭小区业委会使用。后李玉龙多次找嘉美豪庭小区业委会催讨所欠工程款,嘉美豪庭小区业委会以工程款过高为由,至今分文未付,李玉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本院起诉。另查明,李玉龙无建设施工资质,其与伟祺建设公司之间没有内部承包协议。诉讼中,根据嘉美豪庭小区业委会的申请,本院委托湖南远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嘉美豪庭小区污水网管及道路维修改造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湖南远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湘远诚咨字(2020)第1001号《嘉美豪庭小区污水网管及道路维修改造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嘉美豪庭小区污水管网及道路维修改造工程造价的初步鉴定结果为528878.91元(大写:伍拾贰万捌仟捌佰柒拾捌元壹角)(具体详见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汇总表)”
判决结果
一、嘉美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玉龙工程款528878.91元; 二、驳回李玉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0元,减半收取5740元,由嘉美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员冷德广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芳 书记员曾星
判决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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