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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小文
联系方式:010-57372916
注册时间:2003-12-25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桐西路10号AB座15层
简介:
为外轮、远洋船舶、沿海、内河水上船舶及港口生产用供应成品油及淡水;船用成品油的进出口及与国外换油业务;利用现有的油库基地和设备,对外开展船用润滑油来料加工业务;对国外石油公司代供船用成品油;成品油的仓储、运输;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成品油:煤油、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其他危险化学品:天然气[富含甲烷的](城镇燃气除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9日);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开展“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业务;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销售燃料油、润滑油。(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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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吕诚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5民初43224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与被告吕诚(以下称姓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船舶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卫国,吕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船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船舶公司无须支付吕诚2017年度奖金275500元;2.判令船舶公司无须支付吕诚2017年度未休年假工资24827.59元。事实和理由:一、在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从未约定船舶公司必须每年向吕诚支付年终奖,年终奖是船舶公司独立于员工劳动报酬之外的一种奖励机制,船舶公司对于年终奖金的发放享有自主决定权;吕诚作为船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总经理,其年度考核最终应当由公司总经理等高层领导对其进行,船舶公司层面并未依据年度奖励办法对吕诚进行考核,也未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吕诚的年度奖金额;根据船舶公司2016年8月25日印发的《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总部薪酬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船舶人力[2016]97号),该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因个人原因离开(包括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的,不再享受尚未发放的各项奖励”,吕诚属因个人原因,于2017年12月31日与船舶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而此时船舶公司2017年度奖金尚未发放,因此,本案中应适用上述条款的规定,吕诚不再享有未发放的2017年度奖金;船舶公司2017年度年终奖发放,员工除了满足年度工作时间、考核结果标准外,还应当满足在岗标准,并且根据《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总部薪酬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奖励方案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本案中吕诚只是满足了工作时间标准,其余标准均不满足。二、船舶公司与吕诚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不是船舶公司要与吕诚解除,而是因吕诚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而解除;根据2016年7月15日,船舶公司印发的《中国船燃有限公司总部员工假期管理办法》(中国船舶人力[2016]84号)“第九条(三)相关事宜:1.公司鼓励员工按照规定要求享受年休假,各部门应统筹安排年休假,兼顾本部门经营管理任务和员工的休息。2.年休假有效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2月底……”的规定,船舶公司鼓励员工休年休假,年休假统筹安排工作由各部门进行,具体方式可员工申请集中休年休假,也可以申请分散休年休假,年休假的有效期为当年的1月至次年2月底。本案中,吕诚作为船舶公司的人资资源部总经理,对上述规定十分熟悉,其于2017年12月1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直至2017年12月31日离职,尚未到达年休假的时效日期,其作为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只需履行简单的申请审批手续,就可以统筹安排自己休年休假,但是其并未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这一事实表明,吕诚未休年休假是自己放弃申请所造成,而不是吕诚申请休年休假后,船舶公司不准许休假所造成,其未休的年休假应当视为其放弃,因此,船舶公司无须向吕诚支付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三、仲裁委裁决未对吕诚2017年度奖金扣除个人所得税欠妥,即使假设,裁决书中关于船舶公司向吕诚支付2017年度奖金正确,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该奖金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船舶公司属于扣缴义务人,裁决书中未扣除扣缴义务人应当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直接裁决船舶公司向吕诚支付含税的2017年度奖金275500元欠妥。 吕诚辩称,不同意船舶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一、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按照法律规定及船舶公司制度之相关规定,船舶公司应当支付2017年度奖金。二、船舶公司应依法向吕诚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4827.59元。三、吕诚交纳个人所得税与船舶公司无关。 吕诚曾以船舶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2017年度奖金275500元及延迟发放的违约金55100元;2.支付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7241元。2019年2月14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8]第12583号裁决书,裁决:一、船舶公司支付吕诚2017年度奖金275500元;二、船舶公司支付吕诚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4827.59元;三、驳回吕诚的其他仲裁请求。船舶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经查,吕诚于1987年6月26日入职船舶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经理,月工资标准为3万元,每月15日转账支付当月整月工资,工资发放至2017年12月31日,吕诚于2017年12月1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12月31日解除,吕诚最后工作至2017年12月31日,社会保险缴纳至2017年12月。双方均认可吕诚2017年度有9天年休假未休。 关于2017年度奖金,船舶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印发《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总部薪酬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船舶人力[2016]97号),其中第二十三的规定:因个人原因离开(包括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的,不再享受尚未发放的各项奖励。船舶公司主张根据上述规定,吕诚属于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应发放其2017年度奖金,认可2017年度已对吕诚进行了考核,如吕诚未离职应向其发放2017年度奖金275500元。吕诚主张其2017年度工作了全年,应当发放2017年度奖金
判决结果
一、原告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吕诚二〇一七年度奖金二十七万五千五百元(税前); 二、原告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吕诚二〇一七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二万四千八百二十七元五角九分(税前); 三、驳回原告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佳琪 人民陪审员陈英霞 人民陪审员韩文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茹敏
判决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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