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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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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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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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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浙江顺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302民初5230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浙江顺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浙江顺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58418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8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为温州市快速公交BRT一号线Ⅱ标段工程项目(地点位于温州市鹿城区)的业主单位,被告浙江顺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顺通建设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2015年8月18日,被告将上述工程项目中的交通信号SCATS系统、全球眼卡口发包给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施工,并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ZJWZA1501024IN000、ZJWZA1501025IN000《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交通信号SCATS系统的合同价款474628元、全球眼卡口的合同价款3504270元,总计3978898元,最终价以第三方审计价为准;其中,SCATS系统的第一笔款项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并至被告信号管道完工后五日内,由被告向原告预付合同暂定价30%;全球眼卡口的第一笔款项自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由被告向原告预付合同暂定价30%;第二笔款项均为上述项目完工后10日内,被告另付不少于合同暂定价的50%;第三笔均为待上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第三方审计完成,支付合同剩余全部款项;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等。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对涉案项目进行安装施工并安装完成。2015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05万元。2016年6月1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752135元的发票。2016年8月29日,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12月4日,温州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委托浙江永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温州市快速公交BRT一号线Ⅱ标段工程进行审计。2018年8月8日,浙江永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意见书,其中由原告施工的涉案智能交通项目的审定价为2634180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584180元,均未果,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浙江顺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工程款15841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58元,减半收取9529元,由被告浙江顺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亮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滕慧慧
判决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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