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平、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云0821执恢41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王一平与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江爱、普洱伟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云082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及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8民终5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一平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江爱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一平工程欠款427000元,及自2016年12月日至2018年5月23日的利息28733.54元,共计455733.54元,扣除已支付11873.10元,还需支付443860.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24日扣划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4704.94元,云南云黎建筑于2019年7月23日缴纳执行款200000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9年12月31日前由三被执行人共同支付剩余部分本息合计268569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2019)云0821执恢4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建兵
审判员杨红
审判员王开应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许云森
书记员杨秀
判决日期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