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泉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皖18执恢4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金泉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2)宣中民四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金泉管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2018)皖18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安徽金泉管业有限公司原股东周德松、马晓烽、林隆锤为被执行人。2019年11月6日,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马晓烽、林隆锤名下存款23195.03元,并支付给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此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钢新
审判员芮征兵
审判员叶丽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钟康
书记员张翀鸣
判决日期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