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祁县泓祁牧业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晋0727民初1163号
判决日期:2019-08-19
法院: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晋中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县泓祁牧业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县泓祁牧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晋中市保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保安服务费18000元,并从2019年3月5日起至付清拖欠保安服务费之日止,按照约定的1%给付违约金2016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日,原告晋中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县泓祁牧业有限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双方约定了保安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标准及付费方式以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相应保安服务,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付费义务。2018年7月16日原告于被告交涉要求按约给付服务费及滞纳金,被告虽口头答应,但并未及时给付。8月16日、9月16日,原告因被告未付清款两次与其交涉未果,至此,被告已拖欠三个月的保安服务费,每日1%的逾期滞纳金也没有付清。被告构成严重违约,2018年9月30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言明结清债务后继续提供服务。被告仅于2018年10月18日给付7月份保安服务费,余款28000元未清偿。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拖欠的保安服务费与逾期滞纳金,2019年3月5日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剩余款项原告索要无果,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庭提供的证据有:
1、保安服务合同一份;佐证合同的具体约定,被告应当按照服务标准每月保安服务费14000元,每月15日前付清。如果迟延支付服务费,每迟一日按照迟延付款部分的1%支付逾期滞纳金。被告迟延支付服务费超过30日,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通知被告解除合同。
2、对账单一份;证明合同履行中被告拖欠7、8、9三个月的保安服务费42000元,原告在2018年10月18日经过催要被告给付7月的保安服务费14000元,尚欠原告28000元,后于2019年3月5日现金支付原告10000元,尚欠原告服务费18000元。
综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及举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8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保安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标准及付费方式以违约责任等。即:被告应当按照服务标准每月保安服务费14000元,每月15日前付清。如果迟延支付服务费,每迟一日按照迟延付款部分的1%支付逾期滞纳金。被告迟延支付服务费超过30日,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通知被告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中被告拖欠2018年7、8、9三个月的保安服务费42000元。2018年9月30日,原告按照双方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第三十条的约定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被告于2018年10月18日支付7月份的保安服务费14000元。2019年3月5日被告现金支付原告10000元,尚欠原告保安服务费18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祁县泓祁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晋中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费18000元及违约金(以18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5日起以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被告祁县泓祁牧业有限公司负担152元,由原告负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闫海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温芳
判决日期
2019-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