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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道车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3838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湧胜
联系方式:020-61349835
注册时间:1991-07-13
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149号
简介:
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集装箱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信设备制造;金属成形机床制造;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模具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喷涂加工;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木材加工;对外承包工程;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铁路机车车辆维修;铁路机车车辆制造;铁路运输基础设备制造;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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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现与广州煌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铁道车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14民初2895号         判决日期:2019-08-13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国现诉被告广州煌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伟人力资源公司)、广州铁道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铁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宏润,被告煌伟人力资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劭晔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文,被告广州铁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桂兰、张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国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在被告煌伟人力资源公司的工作年限从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二、被告煌伟人力资源公司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拖欠的2018年9月的工资2100元;三、被告煌伟人力资源公司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523.84元(5355.16元×24个月);四、被告广州铁道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6年12月入职到广州易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易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将原告劳务派遣至被告(二)广州铁道车辆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钳工。至2011年9月起,与被告(二)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广州易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一)广州煌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仍在被告(二)工作,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从2006年12月至2018年9月,原告已经在被告(二)处工作了近12年。在这期间,原告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任劳任怨。2018年9月17日,被告(二)以原告被公安机关拘留为由,要求原告停止工作。2018年9月19日,被告(一)以原告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没有正常回被告(二)工作岗位工作为由,就单方面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被公安机关拘留期间,因手机被暂扣,因此导致原告联系不上被告(一)、被告(二),也并非原告本意不回工作岗位工作。且被告(一)没有调查事情的原委,直接单方面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煌伟人力资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已经严格依法依规支付原告在职期间的所有报酬和福利待遇。原告李国现于2011年9月1日入职答辩人公司——广州煌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并被派遣到答辩人的客户公司——广州铁道车辆有限公司台车车间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期间,答辩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支付给原告在职期间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为原告购买各项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因此,答辩人是依法用人用工的,更不存在拖欠原告的任何费用。二、答辩人辞退原告基于以下事实,合法合规。(一)法理上讲,原告因打架违法而被公安机关拘留的事实均予以确认。1、2018年9月9日(星期日),原告因打架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当地公安机关对其予以拘留五天的处理,期间我们通过客户公司的安全保卫部门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并确认原告已经被公安机关拘留了。2、2018年9月17日下午17.57时,原告回到答辩人客户公司报到并向车间领导承认因为打架而被拘留的事实。3、原告在《仲裁申请书》和《民事起诉状》中均予以确认自已被公安机关拘留的事实。4、穗劳人仲【2018】7723号《仲裁裁决书》也认定原告于2018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间被拘留。(二)管理上讲,原告无故5天不上班就不合情理,已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哪怕撇开拘留一事不说,从2018年9月10日起,原告已经无故连续一周以上没有回到原工作岗位工作,期间答辩人及客户公司曾多次与原告及其家属联系,但最终都无法与原告取得联络,其家属也无法确认原告为何无故旷工。这样的话,按照答辩人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原告无故旷工五天的事实就已经严重违纪了。(三)答辩人辞退原告程序严谨,合理合法合规而无需任何补偿和赔偿。1、基于原告上述严重违纪行为,客户公司在2018年9月18日向本公司发出《退回劳务工通知》,将原告退回本公司依法处理。2、2018年9月19日,原告亲自到答辩人公司承认了上述严重违纪事实,并在《关于李国现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上予以签名确认。3、穗劳人仲【2018】7723号《仲裁裁决书》也认可答辩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请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铁道公司辩称:一、广州煌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需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形。原告与煌伟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签订了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告因严重违反煌伟公司管理制度,煌伟公司在2018年9月19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属于需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形。原告提出的2011年9月以前的经济赔偿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所要求的经济补偿金额及计算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可详见穗劳人仲案【2018】7723号仲裁裁决书经过开庭确认的事实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二、被答辩人李国现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我公司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符合法律规定。2018年9月9日李国现因打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广州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行政拘留5天,从2018年9月10日起5天没有到我公司上班,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管理制度,给我公司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被我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符合法律规定。三、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广州铁道车辆有限公司已按月及时向煌伟公司足额支付其提供劳务承包之劳务费及税金,煌伟公司也严格依法依规支付被答辩人在职期间的所有报酬和福利待遇。故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及要求我公司承担的赔偿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李国现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恳请贵院维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依法驳回原告李国现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李国现与煌伟人力资源公司共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涵盖的期限从2011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约定工作内容为煌伟人力资源公司派遣李国现到广州铁道公司工作。李国现于2017年12月26日签订入职承诺,其中第二条为:本人执行煌伟公司及车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 李国现在广州铁道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9月7日。2018年9月18日,广州铁道公司向煌伟人力资源公司发出退回劳务工通知,以李国现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天、违反了其公司《劳务工使用细则(修订)》第十二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给公司和车间造成不良影响,作退回处理。煌伟人力资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发出《关于李国现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以李国现打架被拘留五天,从2018年9月10日起五天没有正常回工作岗位工作,属于违法违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其公司《派遣员工手册》第五章第3节第31条;广州铁道公司《岗位守则》第五款第12条,与李国现解除劳动关系。李国现于当日签订了收到该通知的回执。 广州铁道公司《岗位守则》第五款第12条内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用人单位:有卖淫、嫖娼、赌博、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或受行政拘留处罚的。煌伟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员工手册》第五章第3节第31条内容为:其他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李国现在《派遣员工手册》附件派遣员工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在《岗位守则》处签名确认已熟知各项内容。 经本院依法前往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调查,该局于2018年9月9日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18】088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李国现如实供述于2018年9月8日23时,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怡康花园门口对面,因打摩托车价格与彭建成发生争吵后用拳头殴打彭建成的行为。经法医伤情鉴定,彭建成伤情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李国现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 煌伟人力资源公司提供工资条显示,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应发工资总额为67690.2元,经核算月平均工资为5640.85元;实发工资总额为60416.15,经核算月平均工资为5034.68元。另,煌伟人力资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明确李国现2018年9月份的工资为341.54元,具体组成:完成4个台架的产量工资为832元(208元/台×4)+安全绩效工资137.93元(600元/月÷21.75天×出勤5天)+绩效奖78.16元(340元/月÷21.75天×出勤5天)+年功津贴80元+关键岗位津贴68.97元(300元/月÷21.75天×出勤5天)+餐费10元(2元/天×出勤5天)+高温补贴34.48元(150元/月÷21.75天×出勤5天)-考核900元(150元/天×旷工6天)。 又另,李国现主张从2006年12月15日起经广州易律劳动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至广州铁道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对此,提供了劳动合同予以证明。广州铁道公司确认李国现于2006年12月至2011年8月与广州易律劳动保障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被广州易律劳动保障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其公司从事车辆检修辅助性岗位工作,但辩称李国现主张2011年9月以前的经济赔偿金已超过诉讼时效。 李国现于2018年11月19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8]77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李国现与广州铁道公司于2011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李国现的其他诉讼请求。李国现于2019年2月15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因不服仲裁裁决,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李国现与被告广州煌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广州煌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国现支付2018年9月工资409.5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广州铁道车辆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国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煌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铁道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晓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红娟
判决日期
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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