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栋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1行初893号
判决日期:2019-08-10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栋诉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错列当事人,故申请撤回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机构改革和职权调整,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现已撤销,其原有职权由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故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本案适格被告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张国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国栋负担(已交纳)
合议庭
审判长刘润华
审判员刘钧强
审判员杨莹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廖佳明
判决日期
2019-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