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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矿山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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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790万元
法定代表人:袁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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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或文与锡矿山中心医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1381民初2364号         判决日期:2020-03-27         法院: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阳或文诉被告锡矿山中心医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或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高,被告锡矿山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杨高、中华联合的委托代理人向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欧阳或文诉请判令:锡矿山中心医院赔偿欧阳或文医疗费(已付)、继续治疗费(暂无法确定具体数额)、伤残赔偿金6110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200元(住院期间从住院之日2017年6月25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822天)、护理费760740元(包括住院前3个月2人护理费用28800元、1人护理至评残日前一天15个月72000元、定残后部分依赖护理659940元)、误工费98991元、交通费2000元(已付)、营养费13897.8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用65829.3元(小孩20846.7元、母亲44982.6元)、鉴定费(已付)。 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4日,欧阳或文陪护婆婆随锡矿山中心医院120急救车转院湘雅医院,由锡矿山中心医院司机陈卫文驾驶,行驶至二广高速公路南往北方向2086KM+150M快速车道时,车辆失控侧翻,造成四人死亡,欧阳或文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陈卫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交通肇事罪已判刑。陈卫文系职务行为,本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锡矿山中心医院承担。欧阳或文的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一个三级伤残、一个六级伤残、五个十级伤残,其至今仍在住院治疗。事故车辆在中华联合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联合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被告锡矿山中心医院辩称:请法庭依法核定原告欧阳或文的各项经济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60元每天计算、误工费证据不足、护理期限过长、交通费无依据、精神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不同时计算。锡矿山中心医院支付了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90余万元,法庭应予核减。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中华联合辩称: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属实,案涉急救车在中华联合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意外险,而伤者系急救车车上人员,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4日14时50分许,锡矿山中心医院聘请的驾驶人陈卫文驾驶湘K×××××号小型普通客车(救护车)搭乘转院病人张如兰、张如兰家属欧阳或文等4人及随车医生1人,行驶至二广高速公路南往北方向2086KM+150M快速车道时,车辆失控刮擦道路中央水泥护栏后碰撞道路右侧岩石山坡,最后侧翻在行车道与应急车道分界线处,事故造成湘K×××××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4人死亡,驾驶人陈卫文、随车医生及欧阳或文受伤,车辆和公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7月21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娄底支队涟源大队出具湘公交高娄三公交认字(2017)第43630392017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上认定:陈卫文驾驶机动车遇雨天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以上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陈卫文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搭乘人员(包括欧阳或文)均无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欧阳或文受伤后被送往涟源市人民医院(住院1天)、娄底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12月29日出院,被诊断为:1、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2、双侧肱骨骨折,右第一掌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双跟骨粉碎性骨折;3、L1腰椎骨折并脱位并关节交锁,双下肢瘫痪;L1、L2椎体双侧横突骨折,L3、L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4、左侧耻骨上支,左侧坐骨支及右侧坐骨支(累及坐骨棘)骨折;5、多发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并肺挫伤;6、脑挫裂伤;7、眼外伤;8、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出院医嘱:出院后建议继续治疗。欧阳或文从娄底市中心医院出院后,先后至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2019年1月7日恢复名称为锡矿山中心医院)、娄底市中医医院、锡矿山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截止2019年11月5日,花费医疗费用共计675835.34元,住院天数共计804天。目前,欧阳或文仍在锡矿山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锡矿山中心医院已支付款项如下:1、医疗费用675835.34元与药费649.18元(211.68元+437.5元);2、欧阳或文在娄底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租用医院简易折叠陪护床费用2785元;3、欧阳或文住院期间各项开支共计20525.5元(其中车费2618元、住宿费1497元、尿不湿与纸巾12291.7元、餐费与水果及水3261.2元、助行器240元、检查费144元、中药费236.6元、电话费100元、复印费137元);4、欧阳或文进行鉴定时支出的挂号费、诊疗卡费、病历本费、检查费、CT费、病历复印费及鉴定费共计5359.83元;5、欧阳或文在锡矿山中心医院已借支生活费、护理费等共计238660元。综上,锡矿山中心医院已支付款项共计943814.85元。 2018年10月24日,冷水江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欧阳或文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期医疗费用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于同年12月6日出具了湘雅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829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欧阳或文腰部脊髓损伤遗留重度排便障碍伴重度排尿障碍构成叁级伤残,其腰部脊髓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构成陆级伤残,其脊柱骨折术后构成玖级伤残,其多发肋骨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双侧肱骨骨折术后遗留双侧肩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及右侧跟骨骨折畸形愈合构成五个拾级伤残。2、误工期至评残日前一日;护理期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期为拾贰个月。3、欧阳或文目前情况属部分护理依赖。2019年11月26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后期医疗费用进行补充鉴定,出具了湘雅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829号补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欧阳或文后期需行全身多处内固定物取出术,共约需医疗费用43000元,或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其后期需对截瘫并发症遵医嘱进行对症治疗,具体费用无法评估,建议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另查明:1、本案肇事车辆仅购买交强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从2015年9月起至今,欧阳或文与刘剑居住于冷水江市。3、欧阳或文事发前从事家政服务等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4、欧阳或文与刘剑共同生育一子刘阳,出生于2001年8月6日;欧阳或文之母谢新中,出生于1951年9月14日,育有子女三人,农村户口;欧阳或文之父现已去世。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资料、户籍资料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保险单、湘公交高娄三公交认字(2017)第43630392017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湘雅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829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湘雅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829号补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出、入院病历资料、欧阳或文费用总表及转账凭证、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借款单、证明二份、拆迁补偿协议、安置户购房协议、李清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锡矿山中心医院赔偿原告欧阳或文1351931.08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到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布溪支行账号43×××99-000002上。 二、驳回原告欧阳或文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欧阳或文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974元,减半收取4487元,由被告锡矿山中心医院承担,该款已由原告欧阳或文预交,由被告锡矿山中心医院直接支付至原告欧阳或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易礼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扶燕琼
判决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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