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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55万元
法定代表人:廖培涛
联系方式:0772-3136445
注册时间:2000-12-15
公司地址:柳州市东环路12号
简介:
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工程物探(甲级),工程质量检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测绘(乙级),勘察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一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壹级),工程量60万立方米以下土石方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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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荣贵、覃燕莹等与柳州市峻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桂0203民初1205号         判决日期:2020-03-27         法院: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莫荣贵、覃燕莹与被告柳州市峻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荣贵、覃燕莹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鑫、吴媛华,被告柳州市峻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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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莫荣贵、覃燕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二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2302元;2.被告向二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违约金47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柳州市,建筑面积89.81平方米,购房款476557元;被告应当在2016年10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二原告使用;如被告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合同继续履行的,被告应按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二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导致二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二原告不退房,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二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二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直至2017年4月5日才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办理交房手续,逾期交房156天。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柳州市峻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二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柳州市房屋一套,建筑面积共89.8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74.1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5318.13元,总价款为477621元。另外,《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10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买受人未付清应付款;供水、供电部门连续停水、停电四个小时以上或气象部门记录日降雨量达到中雨以上连续两天或两天以上;3.因政府行为因素影响,以及遵守、配合政府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而引起的延误。”第九条约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因买受人原因(如未向有关部门缴纳契税、逾期提交办理产权证资料、查封等)造成该房屋不能如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二原告向被告付清了购房款。2017年11月20日,被告向二原告开具了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购房款金额为476557.63元。 2017年1月12日,被告在《柳州日报》刊登交房公告,通知峻禄住宅小区1#-7#楼的业主于2017年1月13日至15日办理入伙手续。 2017年1月16日,原告在《交房资料移交清单》上签字,认可收到交房通知书、物业服务手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等资料及房屋钥匙。 2018年5月2日,被告向峻禄住宅小区业主发出《通知》,通知各业主自2018年5月7日起到被告处换取不动产销售发票,银行按揭的业主自2018年5月14日起提交不动产登记材料到被告处。现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交房及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柳州市气候评价所出具的《气象资料服务》显示,从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2014年10月27日)至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2016年10月31日)期间,气象部门记录的日降雨量达到中雨以上连续两天或两天以上的天数为52天,结合被告提交的由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监理日志》记载情况,二者能相互佐证的2014年10月27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符合“日降雨量达到中雨以上连续两天或两天以上”天气且实际停工的天数为16天。 2019年4月29日,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实该公司承接了柳州市峻禄住宅小区的监理工程,被告提供的《监理日志》(时间为2014年7月14日至2017年1月11日)由该公司负责制作、记录并保存。2019年5月9日,本院到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办公室副经理认可上述《证明》的真实性。同日,该公司指派负责柳州市峻禄住宅小区项目的监理人员李林到法院配合调查,李林陈述,被告提交的《监理日志》是该公司制作的,是按照实际施工情况记录的。 又查明,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柳州市峻禄住宅小区1#-7#楼及地下室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两份,其中一份意见书系被告从柳州市城建档案馆调取,意见书封面载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7年1月11日,五方单位(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在“参加验收单位”处签名盖章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另一份意见书出自被告处,封面载明的竣工验收时间及五方单位在“参加验收单位”处的落款日期均为2017年1月11日。原、被告均提交了柳州市峻禄住宅小区1#-7#楼及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该表载明该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12月8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7年1月11日,五方单位签署“同意备案”意见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2017年4月5日,上述工程取得柳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2019年4月11日,五方单位,即施工单位(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勘察单位(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设计单位(柳州市建筑设计科学研究院)、监理单位(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柳州市峻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具《证明》,确认五方单位共同对柳州市峻禄住宅小区1#-7#楼及地下室工程现场验收合格时间为2017年1月11日,由于政府部门办理备案时要求填写实际收到材料的时间,因此出现五方单位验收合格落款时间不一致的情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向柳州市房产交易所调取了《柳州市房产交易所业务受理单》七份,该证据载明,柳州市房产交易所于2017年5月10日收到柳州市柳石路187号峻禄住宅小区1-7栋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材料。另外,根据原、被告的申请,本院到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调取了柳州市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该证据载明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8年1月9日收到被告提交的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的材料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柳州市峻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荣贵、覃燕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721元; 二、被告柳州市峻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荣贵、覃燕莹支付逾期办理产权备案违约金476元; 三、驳回原告莫荣贵、覃燕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69元(原告莫荣贵、覃燕莹已预交),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莫荣贵、覃燕莹负担111元,由被告柳州市峻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伍艳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柳
判决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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